离婚诉讼应注意哪些要素?金湾村居律师带你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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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

应注意哪些要素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婚姻生活中产生矛盾实属难免,离婚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维系一个家庭不易,双方应尽可能互相理解,如果确实感情完全破裂,无法挽回,也需要双方理性对待,互谅互让,不吵不闹,依法处理好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平和、妥善的解除婚姻关系,这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更是个人走出离婚的阴霾,寻找新的幸福生活的需要。

陈冬冬律师,金湾区平沙镇连湾社区的村居法律顾问,在处理社区居民纠纷过程中发现有许多群众对离婚诉讼不甚了解,特别梳理本期内容予以引导。

案情简介

社区居民周女士与丈夫陈先生于2015年恋爱后开始同居生活,于2016年9月8日生下女儿。后于2017年3月11日到高栏港区婚姻登记处补办领取了结婚证。由于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她发现丈夫脾气暴躁,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2019年10月5日双方因激烈争吵,周女士忍无可忍离家出走,双方分居,周女士多次想要跟丈夫陈先生协议离婚,但其一直不配合。

经沟通了解,陈先生一方不同意离婚,认为和周女士的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双方发生争吵后,周女士就离家出走了。陈先生说有去找过周女士,过年叫她回来她也不回来,后来还把他电话拉黑,他就找不到周女士了。但周某一方坚持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便找到律师咨询是否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及如果要诉讼离婚应该怎么做?

(网络图片)

对此,陈律师针对离婚诉讼的相关要素向周女士作了详细解答。

目前我国正常婚姻的法定离婚形式主要分为两种:

一是登记离婚(即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共同到民政局婚姻登记窗口办理);

二是诉讼离婚(细分为法院调解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形式:

1、法院调解离婚: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时,法院组织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经调解,双方均同意离婚,财产和子女等问题都能达成一致,法院会出具调解书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这个离婚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法院判决离婚是法院组织调解无效后,如果认定双方确实符合离婚条件,以离婚判决书的形式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二、管辖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一般要求,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原则。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诉前材料准备:

(一)起草民事起诉状:

应列明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如请求判令离婚、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财产和债权债务的分割等)、事实与理由(婚姻、子女情况、双方感情确实破裂的事实和依据等)。

(二)证据材料准备:

1.家庭人口信息证明:

双方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双方及子女的身份证复印件、子女出生证等;

2.双方感情确实破裂的证据:

(1)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如一方婚外情被曝光后写的保证书、道歉书、出轨照片、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

(2)证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如一方家暴后的悔过书、经投诉、报警或调解的笔录、被家暴后就医报告、伤情鉴定、目击家暴的证人证言等;

(3)证明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如各单位对赌博、吸毒等行为的教育材料和处罚决定书、法院的有罪判决书、证人证言等;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如分居后的租房协议、房东和同居人的证人证言、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小区物业的证明、关于感情不和分居的聊天记录或电话录音、分居期间到外地办理暂住证等。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证据。

3.其他证据:

本案中,周女士的手机聊天记录有双方多次发生争吵的事实,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但尚缺乏“分居满两年”的证据,周女士一方面要提供证据证明是从2019年10月5日开始分居的,另一方面等到2021年10月5日才分居满两年。因此,陈律师告知周女士目前尚未具备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条件,建议继续收集、补充分居满两年的相关证据,等到2021年10月5日满两年后,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周女士听完陈律师的解答后十分感激,她已经很清晰地了解到后续该如何着手筹备离婚诉讼了。

律师评析

特别说明离婚的条件之一“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这是指一方拟以分居的理由诉讼离婚,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二是分居满两年,缺一不可。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但分居不满两年的,或者双方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的,均不符合该法定离婚条件。

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现实中,因为分居的举证困难,诉讼双方对分居时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时,法院通常判不准离婚。因此,当一方拟以“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时,应特别注意分居满两年的证据收集。

另外,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还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也就是说,法院判不准离婚后,一方拟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也应提交证据证明“又分居满一年”。因此,分居时间的举证非常关键。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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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金湾司法

本期编辑:张智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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