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在野泳/野钓?你可能已经违反了法律!

广州河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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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热的夏季来临

很多人选择约上三五好友戏水玩乐

开心又消暑,是再好不过的选择

水务君提醒大家:

玩水要选择规范的游泳、垂钓场所

否则,除了面临巨大的安全隐患

还有可能违反法律哦!

这些防溺水贴士和法律知识

你了解多少?

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在未经允许的区域进行垂钓、游泳

有可能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部分内容来源:钦州消防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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