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宗法定继承公证看关于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扩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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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宗法定继承公证看

关于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扩大的意义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5日,小王(化名)持其叔父王某(化名,已死亡)的存折前来澄海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死者王某于2020年12月1日突发疾病死亡,没有留下遗嘱。其生前没有结婚,也没有子女。王某的父母生育有王某和小王的父亲,无其他子女。王某的父母以及小王的父亲先于王某死亡多年。小王料理后事时发现死者王某遗留了拾万元存款但被银行告知需办理继承公证才可提取存款。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和问询得知,王某生前因性格原因,没有结婚,也没有任何子女。王某身体强健,平日均是自己料理生活;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均早亡,唯一的哥哥也在两年前去世;平日,王某和哥哥一家有走动来往,但并无其他生活交集。2020年12月1日王某因突发心脏病去世,小王作为亲属帮忙料理后事。小王发现王某遗留的存折后前往银行申请取款,被告知需要提供继承权公证书。于是小王于12月5日前来澄海公证处申办遗产继承公证。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当场向小王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小王作为侄子没有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继承人的范围作了调整,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所以,截止2020年12月5日当天,该案不能适用民法典规定。

小王听了解释之后离开,未留下地址和联系电话。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该规定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四条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1128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民法典第1128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因此小王可通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主张继承叔父王某的遗产。但截止目前,小王并未到澄海公证处申办该继承权公证。

【法律分析】

#1

依据法律规定,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死者王某的死亡时间是2020年12月1日,其遗产的继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

本案中,死者王某生前不曾立过遗嘱,也没有与任何人签署过遗赠扶养协议,故从这一层次看应依照法定继承办理。

#2

从法定继承这一层次看这一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死者王某未婚无子女,父母均先于其死亡,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中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均先其去世多年,唯一的兄长也先其死亡。这就意味着死者王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其没有法定继承人,不能适用法定继承。

#3

综上,死者王某的遗产无人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无人继承会成无主财产,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收归集体或国家所有。

当然,只有在穷尽一切救济当事人合法权益时,才会将死者王某的遗产当成无主财产收归集体或国家所有。

#4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并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8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小王可通过法定代位继承申请继承叔父王某的这笔遗产。但由于死者王某的死亡时间是2020年12月1日,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故是否能够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解决死者王某的遗产继承问题,成为本案例的症结所在。

#5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该规定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十四条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1128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民法典第1128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因此小王可通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主张继承叔父王某的遗产。

【典型意义】

这个案例发生的时间恰好是新旧法交替之际,小王申请继承叔父王某的大额存款,从没有继承权到享有了继承权,避免了王某的遗产出现无人继承的情况。法治的进步就在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民法典扩大了代位继承范围,这是法治精神的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8条的规定,将代位继承的法律界定范围跨大到侄、甥。

侄、甥代位继承制度,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法定继承人范围较狭窄的弊端,减少无人继承遗产情况的发生,是惠及民生的良法。

来源 | 汕头市澄海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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