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要闻】《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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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6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联合市城管局举办《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条例》共三十三条,不分章节。依据上位法以及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和考核机制、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分类投放、收运、处理要求,以及配套设施建设、垃圾转运设施管理、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彰显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远平,以及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城管局、市司法局有关负责人出席会议,并回答媒体记者的提问。

违反规定直排餐厨垃圾最高罚100万元

《条例》专门针对餐厨垃圾作出具体规定。根据规定,宾馆、饭店、餐馆、单位饭堂等单位不得委托无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不得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或者粉碎后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违反此规定的,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中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四大环节,犹如四个相互咬合的齿轮,任何一环被卡住都会影响整个链条的正常运转,而餐厨垃圾的处理体系是最难建立的。”市城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围绕《条例》指导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主体责任,加快建立符合地方实际的餐厨垃圾单独收运体系。加强调查研究,摸清餐厨垃圾基础数据及基本情况,合理配备餐厨垃圾专用收运车辆,实现餐厨垃圾密闭化单独运输。此外,还将积极探索建设符合技术标准的餐厨垃圾处理设施,有效补齐末端处置短板。

协助非法异地运输、转移生活垃圾最高罚100万元

“关于禁止非法异地运输、转移生活垃圾的规定是《条例》的亮点之一。”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为了进一步加大对非法异地运输、转移生活垃圾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条例》对非法异地运输、转移生活垃圾作了禁止性规定,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将市外的生活垃圾转移至本市处理的,或者擅自将市内的生活垃圾转移至市外处理的,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介绍,从现有的案件来看,在非法异地运输、转移生活垃圾过程中,存在犯罪嫌疑人与当地村民勾结的情况,也有部分案件在中间商、承运人、接收处理人等之间形成链条的情况。因此,《条例》规定,有以下四类非法协助转移生活垃圾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为非法异地转移生活垃圾提供路线指引、协助联系受纳场地的;(二)擅自为非法异地转移生活垃圾提供受纳场地的;(三)为非法异地转移生活垃圾提供运输车辆或者(装卸)工具的;(四)为非法异地转移生活垃圾提供虚假或者非必要(违法)的证明材料,掩盖非法异地转移生活垃圾行为的。

每年六月为“清远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月”

“在6月1日举行《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也意味着‘清远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月’正式启动。”郑远平介绍说,《条例》将每年六月确定为“清远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月”,并提出要建立起由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媒体等齐抓共管的宣传教育制度,提高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市政府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把宣传贯彻落实《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大力推动,结合我市推动高质量发展“十大行动方案”工作要求,通过开设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专栏专题、开展经验成果报道、线下宣传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积极营造网络宣传氛围,提高居民对垃圾分类的知晓率、参与率、准确率。

贯彻落实市委“十大行动方案”

郑远平表示,贯彻落实市委“十大行动方案”关于“稳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设置相关条款,为我市实施“十大行动方案”提供法治保障,是《条例》的又一亮点。

例如,对应“十大行动方案”提出“推进城市智慧化、精细化管理,推进垃圾源头减量及资源回收,加快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提升垃圾分类精细化、精准化管理水平”的具体要求,《条例》对生活垃圾配套设施建设、垃圾转运设施管理、设施选址责任人要求、设施保护作出了详细规定,还明确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职责,指导督促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垃圾分类投放,确保分类投放工作落实到位;还对收运单位、收集点和处理单位的设置作出了细化规定,并对餐厨垃圾管理提出细化要求,设定了相应罚则。

文字:许甜

摄影:李思靖

编辑:叶慧勤

校对:黄然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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