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缺失】失信行为典型曝光!让“老赖”无所遁形

潮南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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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捍卫法律尊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力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让失信者心有所戒、行有所敛、违有所惩,促使我区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同时警醒那些对执行采取观望、规避态度的单位和个人,自觉履行裁判义务,做诚信单位和个人。潮南区人民法院决定曝光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的失信案例:

被告刘某滨多次向原告刘某平购买电脑绣花产品。2019年2月12日,双方进行对账后签署欠条,被告刘某滨确认结欠原告刘某平货款612113元,约定由被告刘某滨于欠条签订日起每月15日前至少向原告刘某平支付10000元,余款应于2024年3月30日前支付完毕。2019年3月19日,被告刘某滨付还原告刘某平货款10000元,尚欠原告刘某平602113元。2020年10月14日,原告刘某平诉至法院。

潮南法院认为,原告刘某平与被告刘某滨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的买卖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的有关规定,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合同有效。被告刘某滨结欠原告刘某平货款602113元,有欠条、银行转账记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虽然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归还货款期限届满日为2024年3月30日,但由于双方约定由被告刘某滨从2019年2月起每月15日前至少向原告刘某平支付10000元,而被告刘某滨只是在2019年3月19日付还原告刘某平货款10000元,从2019年4月开始一直没有按约还款,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并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超过了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现原告刘某平请求判令被告刘某滨归还尚欠全部货款602113元,于法有据,法院遂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0)粤0514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刘某滨归还原告刘某平货款602113元。

来源:潮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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