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套路贷”团伙头目获刑18年

南方+ 记者

2020年是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为期目标的收官之年,也是巩固成果和建立常治机制的起步之年。近年来,东莞累计摧毁了黑社会性质组织14个、恶势力犯罪集团121个、涉恶犯罪团伙600余个,抓获全部在逃人员100余人,239名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分子投案自首;高效办理了一批线索,累计处理群众举报线索超过1300条,发放举报奖励金300余万元。

其中,“虎门富绅水产市场涉黑犯罪团伙案”等案例被选为典型案例。南方+在此对部分典型案例的事件经过和判决情况向社会公布,以案释法、彰显法治权威。

案例一

成立联盟、非法放贷3700余人次

特大涉恶犯罪团伙“老大”获刑18年

2016年9月份开始,张某立纠集赖某豪、陈某斌、蔡某建等人开始合伙从事高利放贷。2017年2月、6月份,张某立、何某军合伙先后在东莞市南城区经营立信公司、纳博公司,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

2017年7月,张某立、何某军纠集黄某锋为公司放贷提供巨额资金支持。同时,为达到行业控制获取和更大化利益,该组织从2017年9月开始,由张某立牵头撮合东莞市多个小额贷款公司组成经营联盟,通过签订联盟协议、设立微信群等方式,互通信息,共享客户资源,利用联盟内平账、借新还旧的方式迫使客户债务成几何级的增长,联盟内对逾期客户实行分批、连续性的联合催收。

该组织先后有组织、持续实施诈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致使部分被害人无法正常工作;不敢回家居住,外出躲债;家中的老人、小孩多次受到惊吓,更有甚者因精神紧张产生自杀倾向,上述被害人及多人的邻居受到滋扰,对借款人及其亲属、周围邻居造成强大心理强制和不良影响。

经统计,该黑社会组织成立的四间放贷公司在2017年5月至2018年10月期间,非法放贷3700余人次,借款本金总额为4000多万元,合同总金额为8000多万元,收取的考察费、中介费、保证金等达800多万元。上述四间公司在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期间获取的利润为680多万元。

以张某立、何某军等人为首的黑社会组织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先在东莞市南城区起步发展,后迅速扩张到东莞镇区、外省市非法放贷,通过暴力、“软暴力”追讨非法债务,有组织的实施诈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张某立、何某军、黄某锋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在东莞市南城区小额贷款金融领域形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日前对张某立等22名被告人涉恶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判处张某立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万元,罚金102万元;其他同伙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一年不等,并追缴张某立等人每人违法所得51万元等。宣判后,张某立等15人不服,提出上诉。

2020年8月31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立等22人涉恶案作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控制地下赌博牟利

涉黑团伙29人受审获刑

宋某斌、刘某涛从2012年开始在东莞市大朗镇水平村一带经营赌场,其中宋某斌是赌场老板,刘某涛负责管理赌场事务。随着赌场势力的逐渐发展,先后笼络钟某丰、刘某攀、黄某成、刘某敏作为其团伙的骨干成员,其中钟某丰负责管理水钱,并协助刘某涛管理赌场,刘某攀、黄某成、刘某敏多次积极参与组织活动。同时陆续吸纳其余27名被告人加入其团伙,形成了一个以宋某斌、刘某涛为首,人数众多、层级分明、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5年3月,宋某斌、刘某涛因怀疑杜某威等人要到其赌场闹事。同年3月17日18时许,宋某斌组织刘某涛、钟某丰、黄某成、刘某攀、许某军及原审被告人曹某宾等人携带钢管、砍刀等工具,驾车去到大朗镇犀牛陂村万嘉酒店对面桌球娱乐中心门前与杜某威、刘某杰等人打架。期间,刘某涛等人均持工具上前殴打刘某杰等人。经法医鉴定,刘某杰所受损伤已达轻伤一级。案发后,宋某斌等人向刘某杰赔偿了约25万元。

此外,宋某斌、刘某涛手下还犯有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宋某斌、刘某涛等26人结成稳定、人数较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宋某斌、刘某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按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予以处罚;其他人分别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均应按其所参与的犯罪予以处罚。另外3人没有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应按其所参与的犯罪予以处罚。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7日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宋某斌等29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主犯宋某斌、刘某涛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1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至1年不等,并处罚金。

宣判后,宋某斌等18名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宋某斌等人的上诉理由以及各自辩护人辩护所提的意见经查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于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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