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时代,不少互联网平台自身并不生产内容,只是优质内容的“搬运工”。这样的“搬运”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
5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披露了一份一审民事判决书,对新浪微博诉今日头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了判决:今日头条赔偿新浪微博2100余万元并刊登消除影响说明。这场历时4年的侵权案件,再次将互联网企业不正当竞争问题拉回公众视野。
“同步”大量微博内容
本案原告微梦公司,是新浪微博的运营者。新浪微博的“免费服务+广告、增值业务”模式获取相关竞争优势和合法权益。新浪微博中较受关注用户的存在及其发布的内容,带到了平台粉丝用户活跃度以及平台广告、增值业务的曝光率。被告为字节跳动,是今日头条的运营者,业务领域与微梦公司多有重合,均以用户及平台热度为生存和运营基础。
2016年10月起,字节公司利用技术手段抓取或人工复制方式大规模获取发自新浪微博的内容,并紧随其后发布、展示在今日头条中,进行传播。微梦公司认为,字节公司上述行为误导公众对首发、源发平台的认知,对涉案有较高关注度的粉丝用户产生了尤其明显的影响,降低了新浪微博的美誉度和用户黏性,构成对新浪微博的实质性替代。字节公司的上述行为系恶意抢夺微梦公司用户以及平台热度,从而实现自身相关板块的快速发展,扩大自身的优势,降低了微梦公司的竞争优势,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商业道德,严重扰乱正当市场经济秩序,给新浪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微梦公司提供了3版本的《微博服务使用协议》证明其平台权益、新浪微博报道以及获奖情况证据证明起知名度、涉案期间6181条涉案内容。对字节公司获取新浪微博内容的行为,微梦公司认为这是内容移植行为,其最终目的是实现“用户搬家”,增加今日头条的用户数和平台流量。
字节公司方面认为,其被诉行为更恰当的表述是“同步”。对于上述指责,字节公司辩称其同步内容已获得用户的授权书,且认为用户的授权是有效的,不应该受到“经平台同意”或“不得授权他人行使”的非法缩限,因而其内容同步行为具有权利依据。对于原告提出其行为涉及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商业道德,字节公司认为其行为并没有造成负面的社会效果,同时以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提出的数据可携带权、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和《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8.6条、谷歌公司的“数据迁移”项目作为辩护依据,认为其同步行为维护了用户对数据信息所有的基本权利。对于给新浪微博造成利益损害一事,字节跳动认为二者的核心属性不同,今日头条的个性化引擎并没有给新浪微博的社交属性造成损伤,二者之间不存在可替代性;其次,涉案用户集中在明星、自媒体和部分大V,涉案数量非常少,且同步内容不对新浪微博构成实质性替代;以及就2016年和2017年新浪微博年报显示,其营收不降且大幅上升。基于上述原因,字节公司认为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字节公司在辩论时提及,当下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具有不确定性,导致互联网企业竞争边界并不清晰,而字节公司已竭力完善自身行为。希望法院在审理时考虑本案具体情况,降低其试错成本。
法院判决停止“移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认可涉案被诉行为是事实,且部分行为仍处于持续状态,适用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四点。
微梦公司所主张的权益是否应受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法院认为,微梦公司通过与用户订立协议、向用户提供服务、为内容生成提供额外服务(如“@其他微博用户”、“#话题词#”、提供其他内容形式链接)以及聚合零散用户信息通过平台整体性传播,在满足消费者和用户权益和福利时,也产生了巨大的商业价值,构成其市场竞争优势,其本质是一种竞争性权益。其权益虽未被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列明,但应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故微梦公司有权依法提出其相应主张。
涉案移植行为的实施主体问题。双方当事人对于字节公司实施移植行为不存在争议,主要争议集中在是否存在涉案用户自行将新浪微博的内容手动发布在今日头条的情况。在举证时,微梦公司指出涉案移植内容中有1800余条存在无谓的抹除水印、不可能完成的发布操作(指在内容图片存在问题情况下,两平台发布时间间隔不足1分钟)以及混乱表达等不合理展示情况和不符合用户手动发布特征的现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字节公司曾自认其发布涉案内容的方式包括经过用户授权后,通过人工方式从新浪微博手动复制相关内容后发布到用户头条号中,但随后称经核实后,本案中不存在这种情况。上述状况导致现有证据发布方式的认定困难,因此法院对字节公司有关涉案内容为用户手动发布的陈述不予采信,从整体上认定涉案移植行为由字节公司实施。
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两家公司虽然核心属性以及盈利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是就涉案移植内容以及与其涉及到的用户、流量等市场资源与商业利益来看,双方具有明显的竞争关系。对于字节公司辩称获取授权的陈述,法院从字节公司的授权来源、授权方式及其证明有效性、授权的权益范围三个角度判断,对字节公司的授权陈述不予认可。同时,法院认为字节公司的移植行为在几乎不进行投入的情况下,快速建立起自己的竞争优势,不符合商业道德,长远来看,不利于内容源发公司技术与服务投入,将损害消费者利益。对于字节公司提出的数据携带权,法院回应该权利在我国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在理论上看,该权利对应的数据类型和保护的法益,对本案参考性不大;另外,该权利的实现是以用户请求为前提,平台方的传输行为和接收行为均以用户请求为先决条件,与本案的移植行为不存在类似。综上,法院认为字节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如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字节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由于字节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对微梦公司要求字节公司停止移植行为的诉求、刊登消除影响声明、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及合理开支115万余元予以支持。
(编辑:韩瑞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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