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职,换了新工作,感觉怎么样?
一切都挺好的,就是年休假福利又要重新连续工作1年才能享有了。
当然不是呀,年休假是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这里的“连续工作1年以上”,并非要求必须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也包括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今年“五一”劳动节前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
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中
有涉及年休假的内容
一起来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1996年9月,沈某参加工作,先后入职若干单位,2006年4月在离开前一用人单位之后随即入职某设备公司。2019年7月,沈某以其入职后未享受过年休假待遇为由,与设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劳动仲裁后起诉,诉请设备公司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将沈某在入职设备公司之前的工作时间进行累计,确定其享有年休假天数,并据此认定其应得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江小慧说法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
根据人社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认定为累计工作时间。
因此,本案当事人沈某参加工作先后入职不同用人单位,其可休年休假天数应根据累计工作年限确定。
不少职工,尤其是换工作较多的职工,对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有误解。这样可能会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哦!
来源:江门工会综合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劳动保障报
编辑:大鱼/江门市总工会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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