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深圳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下限在全国都较低,5月27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首次审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拟通过特区立法授权政府采取“适时逐步过渡”方式提高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拟逐步提高至16%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下称《条例》)自2013年元旦起实施,但目前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基本完备,大趋势和方向是实施全国统筹,特别是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下称《国家综合方案》)、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出台《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后,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比如,根据《国家综合方案》要求,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而目前深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最低工资标准,以2020年为例,即最低标准为2200元。显然两项在全国都是较低的,需要与国家和省要求保持一致。
但考虑到一步到位进行调整,将一次性大幅度提高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成本,可能导致企业经营困难。因此,深圳市政府提出采取“适时逐步过渡”的方式,以便为企业预留必要的适应时间。《修订草案》据此拟新增授权性规定,即授权市政府将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下限调整过渡至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标准。
此外,后期深圳提高单位缴费比例时,此次修订授权市政府调整缴费比例,包括单位缴费比例以及个人缴费人员的缴费比例。
取消归侨人员加发养老金政策
由于1995年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规定归侨职工退休后,退休金不足上年度职工年平均货币工资的,加发上年度职工年平均货币工资5%的补助费。因此原《条例》也设定了归侨人员加发养老金政策。
但实施中发现:一是国家和省层面均没有对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归侨加发养老金;二是按照省统筹要求,对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养老待遇支付项目,要尽快调整规范。目前除深圳外,其他省市也没有归侨加发养老金项目;三是为部分群体额外加发养老金,对其他缴费群体不公平,也容易引起其他群体的攀比。
同时,考虑到取消新退休人员归侨加发养老金项目,原已享受归侨加发的仍可继续享受,受影响的人数不多,社会风险较小。因此,此次修订拟取消对归侨加发养老金的规定。
【记者】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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