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三水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钟某成及其家属一起去到该院乐平检察室,将一面写有“执法为民 情系百姓”的锦旗赠送给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表达自己对检察官人性化办案的谢意。
1月21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钟某成伙同庞某林驾驶摩托车去到乐平镇大同湖生态湿地公园湖边,由钟某成负责在湖边望风,庞某林使用事先准备的钢锯和剪刀对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放在湖中的两个水泵和一卷铜芯电缆线进行盗窃,得手后庞某林联系他人把盗得的物品运离现场。经物价局鉴定,被盗的水泵及电缆价值人民币3800余元。
三水区检察院大塘检察室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经过认真审查,了解到犯罪嫌疑人钟某成的智力自出生起就存在缺陷,属于智力二级残疾人。钟某成是在庞某林的教唆下作案,作案时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控制能力较差,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难以进行正确的认识,而其一直无前科劣迹,且已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案情、全案证据和钟某成的实际情况,承办检察官认为可以对钟某成以及被害单位开展和解工作,遂摒弃就案办案的做法,通过多次面对面交谈和电话沟通,全面了解钟某成及被害单位的和解需求。
双方均同意和解后,4月21日,承办检察官组织犯罪嫌疑人钟某成的家属和被害单位代表到乐平检察室进行调解。调解中,承办检察官立足案情,运用法与情,向双方开展释法说理,陈明当中的利害关系,同时从法院同类案件民事赔偿标准、钟某成的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的损害程度、钟某成的经济状况和赔偿能力等方面引导钟某成家属和被害单位代表洽谈赔偿金额。最终,在承办检察官的努力下,钟某成家属和被害单位代表在赔偿金额上达成共识,双方签订和解协议。随后,钟某成家属向被害单位作出赔偿,双方握手言和。
考虑到双方已和解,犯罪嫌疑人钟某成取得被害单位的原谅,承办检察官认为对钟某成作出不起诉决定,更有助于对其进行教育和挽救,帮助其更好地回归社会,遂于5月19日在乐平检察室举行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邀请了百浩律师事务所吴凯沦律师,乐平镇人大代表、南联村委会副书记邝信良,乐平镇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范其标担任听证员。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向听证人员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案情,着重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以及钟某成的身体情况、犯罪情节、日常行为表现、社会危害性、认罪认罚情况、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方面,详细讲解了对钟某成拟作不起诉决定的理由。钟某成的家属表示,钟某成的是非判断和认知能力较差,该次被他人利用,一时糊涂犯下错误,其已感到后悔,希望办案部门能充分考虑其智力上的缺陷和日常的表现,对其从轻处罚。钟某成在陈述中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办案部门能给他一个改过自身的机会。
在全面了解了案件事实和听取各方意见后,听证员进行了闭门评议并发表评议意见,一致认为钟某成系初犯,日常表现较好,该次犯罪是受他人唆使,主观恶性不大,虽与他人窃得财物,但其情节相对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有悔罪表现,又得到被害单位原谅,遂同意三水区检察院依法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决定。最终,三水区检察院依法对钟某成作出不起诉决定。
“感谢检察院给了钟某成一个弥补错误的机会,其必定会引以为戒,今后自觉遵纪守法,不再盲从他人,触犯法律。”接到不起诉决定书后,钟某成的家属激动地表示。
近年来,三水区检察院坚持以公正取信于民,以温情服务于民,在办理群众身边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张军检察长“用心办好群众身边‘小案’”的要求,注重突破机械办案、流水线式办案的传统模式,创新思路把法理人情融合推进,使案件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和对人权的保障,实现了政治效果、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接下来,三水区检察院将继续秉承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的思想,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开展,积极探索人性化的办案措施,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合理诉求,以求极致的精神办好群众身边的轻微刑事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三水检察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