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业主跳过中介向卖家买房,法院判令支付中介费

南方法治
+ 订阅

买房不想支付中介费?购房人在享受完中介服务后跳过中介,私下与房主直接交易,很可能要承担法律后果。近日,广州中院公布了这起案例。

无

刘某想购置房屋,通过微信联系一家地产代理公司寻求服务。

地产代理公司为刘某介绍了一处房屋,双方签订《购房意向书》,约定该房屋售价为245万元。

刘某期望价格为235万元或以下,并向地产代理公司支付5000元诚意金,委托其向物业业主沟通,希望能以期望价格成交。

如果刘某购买该房屋,需向地产代理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为房屋成交价的1.5%,即35250元。

地产代理公司进行沟通后,通过微信告知刘某,房价已经洽谈到235万元,卖房人要收取定金10万元。

此后,地产代理公司与刘某双方就办理按揭事项发生争议,沟通无果。

地产代理公司发微信通知刘某前往办理交易手续,但刘某微信告知地产代理公司,他不再购买案涉房屋,并要求地产代理公司退还5000元。

而后,地产代理公司员工通过微信联系刘某,要求其支付中介费,但刘某却将中介微信“拉黑”,并自行与出卖方联系,完成了房屋买卖交易。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刘某与地产代理公司之间已形成居间服务合同关系,且地产代理公司根据刘某要求,就房屋的交易价格与卖房人进行了协商,最终达成刘某期望的购买价格,在款项支付方式上,亦促成出卖方同意由刘某办理按揭支付。

此后刘某拒绝居间人继续为其提供服务,将中介微信“拉黑”,自行与卖房人完成交易,在主观具有“跳单”的故意,并拒不支付中介服务费,构成违约,购房人刘某应承担支付约定的中介服务费的责任。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支付中介服务费35250元的70%,即24675元。地产代理公司与刘某均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二审判决:刘某支付地产代理公司中介服务费35250元。

法官说法

“跳单”行为要这样认定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房产审判庭法官郑怀勇提醒,构成“跳单”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居间合同成立;委托人利用了居间人提供的信息或媒介服务;委托人有绕过居间人的主观恶意;居间人提供信息或媒介服务行为与委托人最终完成交易之间有因果关系。

跳单行为频发,会扰乱房屋买卖中介市场秩序,违反诚信交易的原则。

民法典一方面规范中介行为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如实向委托人提供及时、便捷、有利的缔约途径,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有效性。另一方面,也禁止委托人恶意“跳单”的不诚信行为。

可见,无论是卖房人、购房人还是中介方,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彼此正当权利,共同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记者】尚黎阳

编辑 钟金秀
校对 吴荆子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