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主持听证 | 母亲遇害身亡,父亲身份不详,6岁的孩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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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遇害了,她孩子的父亲找不到,我在本地一家工厂打工,每个月挣3000多块钱,勉强供两个孩子吃穿、上学,为了给70多岁的患癌母亲治病,我们还欠着几万块钱贷款,现在的生活很困难,只能走一步是一步……”

——被害人家属在检察听证会上潸然道

一个故意杀人案中

倒下的不仅是一个被害人

还有被害人身后的一家老小

生活陷入困境

所幸的是

手足无措的他们

在中山检察看到了希望

检察官们用行动告诉他们

细心的承办检察官

发现案件背后的司法救助线索

2020年,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在办理一宗故意杀人案过程中,除了细致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有关证据和造成的社会危害之外,还主动核实被害人张莲(化名)及其亲属的有关情况,细心了解一番之后,发现因受犯罪侵害致死的被害人张莲还留下了未满6周岁的孩子小俊(化名)和70多岁的老母亲李芳(化名)。

鉴于该案被害人家属很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为了更好落实国家救助政策和相关规定,原案承办检察官发现该救助线索后,迅速将该线索移送中山市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跟进。

温情的承办检察官

全面调查后开始了跨省救助

经调查核实,目前小俊的父亲身份暂未查明,案发前由其母亲张莲抚养;张莲的母亲李芳有脑梗病史,因癌症、糖尿病、高血压等病痛缠身,需长期服药治疗,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养老保险金。李芳另有一子张强(化名),目前为我市外来务工人员,收入非常有限。案发前,被害人张莲与胞兄张强共同赡养母亲李芳。

案发后,小俊和李芳均失去了主要经济来源,生活特别困难。原案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开庭审理时均表示无赔偿能力,司法机关暂未核查到其名下可用于补偿被害人家属的财产。

面对年幼的孩子和年迈多病的老人,控告申诉部门的承办检察官多次主动电话联系被害人家属,详细了解家庭成员情况、经济状况。初步确认小俊和李芳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后,承办检察官主动将被害人的母亲李芳也纳入救助对象,并悉心引导家属提交司法救助申请。

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的同时,承办检察官还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小俊及其外婆李芳户籍地检察机关,请求协助落实民政救助政策,完善社会救助相关措施。

目前,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检察机关正在进一步核实孩子父亲的身份,后将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孩子的监护人,方便其办理领取民政补助等有关手续。

检察长主持听证

回应社会关切传递司法关怀

原案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被害人家属处境困难。在民政救助政策落实前,如何帮助被害人家属解决生活困难的燃眉之急始终萦绕检察官们的心头。

为更好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加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彰显司法人文关怀,提升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切实保障和维护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近日,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不公开举行的方式召开检察听证会,对上述司法救助案进行全面审查。

听证会现场

听证会由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叶祥考主持,邀请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全面听取听证员对该案的事实、证据及检察机关拟处理决定的意见建议。

叶祥考检察长主持听证会

听证会上,司法救助案件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救助申请人家庭现状、赔偿情况及相关证据材料,深入阐释认定本案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理由。听证员先后就司法救助的条件、司法救助金的数额及发放方式等向承办检察官提出问题,承办检察官逐一作出解答。

承办检察官介绍案件办理情况并作现场解答

休会过程中,听证员进行了独立评议。复会后,听证员发表了听证意见,一致同意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予以司法救助的处理意见及救助金额。

听证员发表评议意见

最终,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结合救助申请人的申请和听证员的评议意见,依据审查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当场作出司法救助决定,并向参加听证会的代理人张强阐明了司法救助金专款专用政策。

接下来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将保持与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加强对司法救助金使用的监管,并协调当地有关部门监督落实民政和社会救助措施,维护被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

相关知识问答

Q:什么是国家司法救助?

A: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一次性、辅助性救济措施,目的在于帮助救助申请人解决燃眉之急,摆脱生活困境,彰显司法机关的人文关怀。

Q:什么是检察听证?

A:《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2条规定,审查案件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Q:本案决定予以司法救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本案救助申请人的情况符合中央政法委等六部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第(三)项和《广东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指引》第六条第(三)项“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应当予以救助。

Q:本案司法救助的金额如何计算得出?

A:根据《广东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指引》第十二条第(三)项,对符合本指引第六条第(三)项情形的救助申请人进行救助时,救助金额为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至12个月;救助多人的,每增加1人,增加2个月救助金。因此,对被害人的孩子可按12个月月平均工资进行救助,对被害人母亲给予2个月月平均工资的救助金。具体金额根据广东省统计局发布的数据进行核算。

国家司法救助

彰显司法机关人文关怀

检察听证

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

检察官既是犯罪的打击者

也是弱势群体利益的维护者

来源:中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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