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香港特区《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正式生效。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5月20日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签署经立法会通过的《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于21日刊宪公布,之后正式生效。
林郑月娥表示,拥护香港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对特区公职人员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也是参选或出任该公职人士的根本义务和责任。条例为公职人员的宣誓首次订立非常明确的法定标准,为维护“爱国者治港”原则踏出重要一步。
条例清晰订明了拥护香港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含意,引入香港区议员就职须作出宣誓的规定,明确宣誓要求,统一监誓人的安排,完善处理违反誓言情况的机制,以及就相关情况在公共选举中加入参选限制。
此前,香港公务员事务局回应南都记者称,如正按试用或合约条款聘用的公务员不理会或拒绝宣誓或签妥和交回声明,当局会终止其试用、合约服务。
采写:实习生 翁安琪 南都记者 余毅菁
编辑:张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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