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逼真扮演伤者,一诈骗团伙成员竟故意敲断自己锁骨。当前,交通事故中的“碰瓷”行为屡见不鲜。
近日,广州花都法院依法审理了两起“碰瓷”类案件,诈骗者均被判刑。
自断锁骨“碰瓷”
2020年3月25日至4月15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同案人曹某、何某(均另案处理)共谋实施了三起“碰瓷”诈骗。
为了显得“真实”一些,该诈骗团伙成员故意敲断了被告人陈某的左锁骨。实施“碰瓷”时,他们到达各路段,以驾驶三轮摩托车的人为作案目标。
一开始,何某在前故意缓慢驾车,迫使在他后方行驶的三轮车超车;当三轮车超车时,曹某则骑自行车搭载陈某故意碰撞三轮车并倒地假装受伤。
送医院检查后,他们利用陈某锁骨已经骨折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财。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共实施4宗诈骗犯罪事实,诈骗数额共计58000元,其中诈骗既遂48000元、未遂10000元;被告人宋某、朱某、杨某共实施1宗诈骗犯罪事实,诈骗既遂18000元。
法院依法判决,四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对朱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各处罚金五千元。
高速弹弓“碰瓷”
2016年至2019年期间,陈某、施某、郭某伙同他人,采取时分时合、结伙作案的方式,驾驶套牌的奔驰、宝马等小轿车在高速公路上物色作案目标。
他们尾随并趁被害人车辆超车或变道行驶时,用弹弓向被害人车辆弹射小石头等物品制造碰撞声响。等到被害人下车查看,该团伙便使用砂纸制造刮碰痕迹,让其误以为发生交通事故。
这时,他们会要求被害人通过现金支付、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赔偿经济损失。
如果被害人拒绝赔偿,他们便对其进行言语和肢体威胁,勒索被害人的财物。
经查,陈某实施诈骗4次,数额共计13500元。施某实施诈骗6次,数额共计21800元。郭某实施诈骗3次,数额共计9200元,实施敲诈勒索19次,数额共计59600元。
法院判决,依法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对被告人郭某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三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说法
什么是“碰瓷”?
《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对“碰瓷”行为作出了准确界定:“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碰瓷”的主要类型:
诈骗类。制造假象,采取欺骗、蒙蔽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从而获取财物。突出特点是“骗”,主要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
敲诈勒索类。不仅制造假象,而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者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从而获取财物。突出特点是“敲诈”,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
其他与“碰瓷”相关的犯罪行为:
实施“碰瓷”,捏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实施“碰瓷”,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实施“碰瓷”,采取转移注意力、趁人不备等方式,窃取、夺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碰瓷”行为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广大群众遇到交通事故要冷静,提高识别“碰瓷”的能力,避免上当受骗。在日常生活中,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装行车记录仪,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报警,并用手机拍下事故现场情况、位置等,方便民警取证和进行责任认定,以正常的法律程序维护权益。
【来源:南方法治 花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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