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赐小仵作》角色楚楚穿越到唐朝会失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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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网剧《御赐小仵作》从开播时的“又穷又糊”,一路逆袭多次破圈上热搜。许多追剧粉丝不禁追问,如果楚楚仵作真的穿越到了唐朝,会不会如剧中一样,凭借高超的破案技术职场开挂,上演一出唐朝版的《杜拉拉升职记》呢?在真实的唐朝,楚楚应该以什么样的姿势开展仵作工作呢?遗憾的是,唐朝并没有仵作。

或者更准确地本着一份史料说一分话的原则讲,唐朝不一定有仵作这个行当。即使有,现存史籍中也没有留下任何史料记载。

那楚楚在唐朝岂不是要失业了!

追剧粉丝别急,唐朝虽然没有仵作,但有法医检验。

作为司法勘验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医检验在我国古代源远流长。

早在先秦时期的文献中,就有关于法医检验的记载。《吕氏春秋》卷第七《孟秋纪》有言,“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搏执;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古代“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所谓“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即是根据法医检验身体伤害程度,界定罪行轻重,实现“决狱讼,必正平,戮有罪,严断刑”的司法目标。

睡虎地秦简中的《封诊式》,保存了战国时期进行法医检验的文本。据《贼死爰书》,发生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后,令史带领牢隶臣到现场进行勘验,发现“男子死(尸)在某室南首,正偃。某头左角刃痏一所,北(背)二所,皆从(纵)头北(背),袤各四寸,相耎,广各一寸,皆中类斧,脑角出皆血出,柀(被)污头北(背)及地,皆不可为广袤”。这一记载对尸体位置、受伤情况、伤创大小等都有详细描述,反映了当时法医检验的细致谨慎。

《唐律疏议》作为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法典和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斗殴、疾病、中毒等方面广泛规定了法医检验的内容。

《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一《斗讼》中规定,“诸斗殴人者,笞四十;伤及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伤及拔发方寸以上,杖八十。若血从耳目出及内损吐血者,各加二等”。

这些规定中的斗殴伤势轻重,需要根据法医检验的结果确定,以便处以相应刑罚。如果众人群殴,即“诸同谋,共殴伤人者,各以下手重者为重罪”,要检验出被害人身上各处伤痕中最重要的地方或致命之处,对下手最狠者处以重刑。

《唐律疏议》卷第四《名例》规定,百姓七十以上、十五以下,以及“废疾”即有残疾缺陷者,如果因犯罪被处以流罪以下刑罚,可以“收赎”即用钱物免除刑罚;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即患重病和不治之症的百姓,犯下谋反、大逆、杀人等死罪时,可以“上请”,酌情宽免。要执行这些宽刑规定,就需要对犯人年龄和患病情况进行法医检验。

《御赐小仵作》第1集中楚楚刚到长安,就见一老伯碰瓷马车,向车主索要医药费赔偿。楚楚一眼就看出老伯小腿伤痕异常,实乃伪造,分明是碰瓷讹钱,又当众拆穿所谓老伯实属青年壮汉假冒,无疑是唐律对犯人伤痕轻重、患病实情、年龄大小进行法医检验律条的再现。

《御赐小仵作》第29集中,楚楚、景翊、冷月等人侦破一起毒杀案,断定有人用胡茄花花籽下毒害人。《唐律疏议》对用毒杀人也有刑罚规定。

第十八卷《贼盗》有言,“凡以毒药药人,谓以鸩毒、野葛、乌头、附子之类堪以杀人者,将用药人,及卖者知情,并合科绞”,使用野葛、乌头、附子等药物杀人,要将下毒者处以绞刑;售卖药物之人如事先知情,亦一同受死。

要断定死者是否为中毒致死,就需要根据被害人饮食状况、发病症状、尸身表象等进行相关法医检验。

从《唐律疏议》中的这些法律规定看,唐朝虽然还没有出现仵作行当,但法医检验的需求相当广泛,法医检验的经验积累亦逐渐成熟,身怀验尸检骨技术的楚楚职业发展空间相当宽广,追剧小伙伴们完全不必担心她的就业问题。

经过从先秦到汉唐的职业分化,五代时开始出现“仵作”一词,宋朝宋慈写就法医著作《洗冤集录》,元明时期仵作深度参与到法医检验工作中,清朝时仵作正式进入州县衙门官吏队伍。

尽管仵作在古代司法体系中地位低下,在社会上受人轻视,在文学小说中也是以负面形象为主,但仵作长期的实践为司法勘验提供了大量的素材经验,最终借助医学解剖技术,推动古代验尸检骨转型为现代法医检验。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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