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日,黎女士将何先生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非婚生育女儿归黎女士携带抚养,并要求何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黎女士称,两人于2012年8月相识,不久后便确立恋爱关系,在未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于2018年生育女儿,但因后来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发现性格不合,男方对自己和女儿不理不睬,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已无登记结婚可能,而女儿自出生后一直跟随黎女士居住生活,由其抚养照顾,女儿的携带抚养问题应予以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黎女士与何先生同居期间生育女儿,女儿自出生后一直跟随黎女士共同生活居住,由黎女士负责照顾,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和习惯,本着不改变子女正常生活、教育环境的原则,黎女士继续负责抚养女儿对小孩的身心健康更为有利。
最后,法院判决女儿由黎女士携带抚养,并结合黎女士的诉求、当地生活水平、子女的实际需要以及父母的负担能力等因素,由何先生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官说法】
本案中,黎女士与何先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因此,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非婚生育女儿归黎女士携带抚养。
非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也存在血缘关系,造成非婚生的原因在于父母,不应由子女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故在法律地位上非婚生子女不应和婚生子女有所区别,民法典赋予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加以保护。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是指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子女,具体包括:第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子女的这种权利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产生,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都应履行相应义务。相应地,非婚生子女和父母的其他近亲属间亦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义务,比如和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和兄弟姐妹之间等。第二,子女成年后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供稿人:新兴法院 梁恒
责编:黄炳权
值班主任:赵军鳗
值班总编:卢利文
投稿邮箱:yunffb@qq.com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