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看婚姻家庭相处之道,带你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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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为您解读

“从法律角度看婚姻家庭相处之道”

一起来看!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1.关于一般规定。

“婚姻家庭编”第一章在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基础上,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并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款)。

二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中,增加规定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第一款)。

三是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2、关于结婚。

“婚姻家庭编”第二章规定了结婚制度,并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对有关规定作了完善:

一是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

二是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三是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

3、关于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编”第三章规定了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完善了有关内容:

一是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现行婚姻法没有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作出规定。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规定,近年来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修改了此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定。从新司法解释施行效果看,总体上能够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各方面总体上赞同。因此,《民法典》吸收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二是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亲子关系问题涉及家庭稳定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作为民事基本法律,《民法典》对此类诉讼进行了规范(《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4、关于离婚。

“婚姻家庭编”第四章对离婚制度作出了规定,并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是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实践中,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为此,《民法典》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二是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问题,增加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

三是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四是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以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五是将“有其他重大过错”增加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项)。

5、关于收养。

“婚姻家庭编”第五章对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作了规定,并在现行收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制度:

一是扩大被收养人的范围,删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修改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二是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

三是为进一步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规定“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并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五款)。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稳定和前进发展的动力来源。因此,家庭和谐、夫妻有爱、尊老爱幼、邻里和睦是维护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良性发展的相处之道。

信息来源:南沙区妇女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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