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车后找人“顶包”?台山男子被判有期徒刑2年

南方+ 记者

近日,台山法院审结一宗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男子汤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找人“顶包”,不料因此触犯刑法,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2020年4月13日早上7时许,汤某驾驶一辆小型面包车搭载女友徐某,在台山市台城水西圩路段倒车进入道路时,与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张某翻车卧倒在地。

事故发生后,汤某第一时间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但他转念一想,自己前一晚喝了酒,可能会被查出酒驾。为逃避酒驾的处罚,他想出了“顶包”的办法,立刻打电话给女友的哥哥冒充肇事司机,自己悄悄站到周边的人群中假装围观者。

不料,伤者张某送至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汤某这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当天连忙向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之后主动赔偿受害人家属车损费2000元及赔偿金54.3万元。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汤某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根本过错。同时查实,被告人汤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无证据证明徐某、张某有导致此事故的过错。因此被告人汤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张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今年4月,台山检察院对汤某以交通肇事罪向台山法院提起公诉。台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其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因汤某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减轻处罚。考虑到汤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台山法院根据此案的事实及情节,依照相关法律条文,依法判处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条延伸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采写】南方日报记者 李霭莹

【通讯员】李昱静 邓颖琪

编辑 黄绍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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