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之友】“罚”还是“不罚”:如何正确认识并实施教育惩戒?

九江镇儒林第二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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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到今天,人们对教育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而现阶段提供资源的不充分、不平衡,再加上国内外发展存在的各种不确定性,使得教育事业成为当代最重要、最复杂,也是最困难的事业。

在这个背景下,教育部公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十分必要的。这样既可以统一思想,又可以统一行动,防止滥用惩戒或者不敢惩戒。

但是,一个规则的正确实施是一种正确教育思想的体现。在复杂、生动的教育过程中,如果没有正确教育思想的指引,只是为了表面解决难题,当做技术手段去操作,不仅不可能取得实效,还会产生新的问题。所以,必须整体性地认识教育过程中的惩戒。

一个误导人们的观点:“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不完整的教育”

教育工作中常常出现这样的现象——教师用行动摧毁了自己的目标。这种自相矛盾的现象在教师惩罚学生时也时有发生。

如,学生犯错后被罚扫地,让学生误认为劳动是可耻的行为;学生作业没有完成后被罚抄写生字100遍,让学生感到学习并不是一件快乐的事情,等等。

究竟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奇怪的现象呢?我们需要从更深的层次中去寻找。教育事业责任重大,不能浮躁和轻率;教育事物错综复杂,不能片面和夸张。

当我们把“惩罚也应该是一种教育手段”,夸大为“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不完整的教育,是一种脆弱的不负责任的教育”时,就出现了片面性。

惩罚对于教育来说只是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也就是说,承认惩罚是一种教育手段,并不等于必须有惩罚才是完整的教育。

当老师没有使用惩罚而取得教育成功时,难道还需要检讨自己的教育不完整吗?想一想“太阳和北风比赛,谁能把行人的大衣脱掉”的寓言,太阳的这种教育软弱吗?

另一个更大的危险来自文化环境。在我国传统和当前的文化环境中,不尊重人的现象广泛存在,这种“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不完整的教育”的理论很容易把惩罚强化、经常化,甚至随意化。因为只有这样做,才可以避免别人说自己做的“是一种脆弱的不负责任的教育”。

在执行《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的时候,更需要全面理解教育,更科学、更艺术地对待惩戒。

从真正的教育看惩戒

正确看待惩戒,首先来源于正确看待教育。什么是真正的教育?我认为苏霍姆林斯基说得最彻底:“只有能够激发学生进行自我教育的教育,才是真正的教育。”

真正的教育中,“赏识”也好,“惩戒”也好,关键要看教师、家长是否激发了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这是教育的本质。

而教育方法、手段应该是丰富多彩的,“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不论“赏识”还是“惩戒”只是手段,本质要看其是不是一种“能够激发学生进行自我教育的教育”,并不需要追求所谓的“完整”。

不用说那种无原则地讨好家长、学生的“夸奖”和发泄私愤的“惩戒”,再完整,也不是真正的教育;就是那种很刚强、很负责,但心中不尊重学生的“赏识”“惩戒”,也不会是真正的教育。

什么是不完整的教育?教师心中只有自己没有学生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什么是不负责任的教育?教师没有把学生看作主体,没有起到“激发学生进行自我教育”的主导作用,是不负责任的教育。

那种只是在外力上貌似强大,实际不能调动学生的内因,缺乏生命力的教育,才是真正的脆弱。

黑格尔曾“提出一个深刻但却在现代教育哲学中未引起足够关注的见解:‘教育的绝对规定就是解放以及达到更高解放的工作。’……教育的目的绝不只是提供生活的技能,更不只是实现人的主观欲望,而是将人从自然生物性和个别性中‘解放’出来的神圣事业。这才是教养的真谛”[1]。

通过挖掘学生的内因,激发学生潜能,培养学生有人类自觉,有自主品格,懂得并践行社会责任,应该从这个高度理解教育和惩戒。

从未成熟主体特点看惩戒

学校里的惩戒和社会上的惩罚有很大的区别。从犯错误的原因和性质上看,社会上的成人多数是“明知故犯”,而学生则多数是“不懂而犯”。因此,我们的教育如果搞得好,成长中的学生就可以少犯错误,不犯那种必须惩戒的错误。

苏霍姆林斯基曾说:“正确的教育与惩戒无缘。”他认为:“哪里的儿童、少年把为别人、为社会劳动当作快乐的源泉,哪里就完全用不着惩戒。——多年的经验使我们坚信这个教育规律的真实性。这样的孩子不需要惩戒,甚至连与惩戒有关的问题都不会发生。”

学生是在成长过程中未成熟的主体。由于不成熟,他们天生难免犯错误;由于不成熟,他们非常“脆弱”,需要精心呵护。针对这个特点,苏霍姆林斯基曾警告过:“惩戒是一种敏感性极强、不无危险的教育手段。”

苏霍姆林斯基认为,最好的惩戒是让孩子在自己的错误中认识自己,让孩子产生内疚感,产生羞愧感,让孩子自己教育自己。这实际上也是一种惩戒,是自己对自己的惩戒。

慎用、少用惩戒

当前的现实是,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学生的思想认识、教师的思想认识和家长的思想认识呈现出异常复杂的局面。

如何在当前情况下,把我们的教育目的和教育效果统一起来,除了在认识上需要继续探讨之外,在行动上的确需要有一个明确的有关惩戒的规章制度。

这样,既可以防止惩戒的滥用,又可以在社会上和家长那里取得共识,从而支持教师在必要时、在尊重学生的基础上恰当地、科学地运用惩戒。

但是,在现实的教育过程中,教师对惩戒的使用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对惩戒的认识不够清晰。从长远看,真正的教育所呈现的惩戒教育可能是这样几个层次:

(1)最高的层次——成功的教育使“这样的孩子不需要惩罚,甚至连与惩罚有关的问题都不会发生”。

(2)自我惩罚——最好的惩罚,是让孩子在自己的错误中认识自己,让孩子产生内疚感,产生羞愧感,让孩子自己教育自己,这实际上也是一种惩罚,是自己对自己的惩罚。

(3)科学、艺术的惩罚——在尊重、赏识的基础上运用惩罚。马卡连柯说过:“确定整个惩罚制度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尽可能地尊重一个人,也要尽可能多地要求他。”

(4)和社会惩罚相衔接的学校惩罚——学生早晚要走向社会,国有国法、校有校纪、家有家规,每一个社会化程度高的学生,都应该自觉遵守;如果不能做到(当前事实上存在一些需要“再教育”的学生),则学校应该坚决执行惩罚,以避免埋下将来犯罪的祸根。当然这种治病救人的惩罚,仍然需要具有科学性和艺术性。

(5)严格制止体罚、变相体罚和“心罚”——防止惩罚的滥用,保护学生的健康成长,实行真正的教育。

所以,在校园中少用惩戒应该是正常现象,如果时时充斥着“狮吼”,处处进行惩戒,那一定是教育思想整体出现了问题。

惩戒终归是使人产生负面的感受,尤其是对尚未成熟的青少年来说,一定要慎用。一些有经验的教师对自己提出“三不”原则,体现了慎用的精神:一是基本事实没有搞清楚的时候,要慎用;二是自己不冷静、正在火头上的时候,要慎用;三是学生对教育者有严重误解、情绪激动对立的时候,要慎用。

必要时坚决使用惩戒,但要“瞻前顾后”

还有一种倾向也需要注意,那就是当事实清楚,如果不惩戒就会对集体、对他人产生不良影响时,仍然顾虑重重,不敢下决心,那就失掉了教育契机。

惩戒的效果往往和是否及时与坚定相联系。不及时,错过最佳时机,会使问题发展得更加严重;不坚定,会使当事人出现侥幸心理,失掉大家的信任。

所谓“瞻前顾后”是指事前要做好核对事实、听取本人辩护、和家长沟通等工作;事后要更加关心该学生的成长,采取有效的具体措施,帮助他尽快取消处分。对于青少年来说,改正了错误,就不要留任何文字痕迹,以便他轻装前进。

惩戒应该是教育过程中的一环。惩戒运用得是否恰当,还决定于教育工作的整体状况,决定于在什么基础、什么背景下去使用。根据许多优秀教师的经验,以下三点是实施惩戒非常重要的基础。

1

情感基础

学校是一个育人的环境,如果在日常工作中,学校充满了浓浓的关心、尊重、热爱学生的氛围,这时候使用惩戒,大家会怀着“挥泪斩马谡”的心情,感到是同情的又是必要的;而犯错误者本人也会觉得不是老师“报复”,而是自己给老师“惹了麻烦”,以给自己前进的推动力。

2

对事不对人

在实施惩戒时,能否做到“对事不对人”是对教师师德的考验。我们惩戒的是学生所犯的错误,而不是对学生整个人。

这个道理字面上好懂,但是教师也是普通人,很容易掺进自己的情绪,所以在惩戒时一定要三问自己有没有“对人不对事”的成分,尽量争求更多人的意见再做决定,做到“多谋善断”。

3

公平

青少年对惩戒是否公平十分敏感,实施惩戒不是小事情,它与对学生进行价值观、人生观的教育密切相关。教师有时候的不公平并不是有意为之,而是儿童观、教育观不够端正、不够彻底造成的。

有一则笑话典型地说明了这种情况:两个学生同样是上课时趴在课本上睡着了,教师对“好学生”的评价是,他多么爱学习,睡着了还想看书;对“差学生”的评价是,他多么讨厌学习,一见课本就睡觉。

因此,教师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儿童观是非常重要的。

参考文献

[1] 樊浩.现代教育的文化矛盾[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5,(4).

---本文转载于《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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