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戴某、赖某本是三个毫不相干的人。然而“机缘巧合”,三人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结成所谓“好朋友”。不过这三名“好朋友”出狱后并没有痛改前非,而重聚在一起,又干起了违法的勾当。最终,一起再次锒铛入狱。
张某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服刑期间,他认识了犯职务侵占罪的戴某和犯盗窃罪的赖某。他们在看守所里互相照顾,就变成所谓的“好朋友”。后来三人先后刑满释放,又重聚在一起。
张某此前被判刑,是因为他以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对他人实施敲诈勒索,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碰瓷”。出狱后,张某竟然又和戴某、赖某协商,以同样的方式去“搞点钱”。他们合谋利用某些驾驶员酒后驾车不敢报警处理的心理,碰撞这些车辆,对酒驾人员实施敲诈勒索。
2020年7月31日,戴某让其妻子向深圳某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了一辆宝马牌轿车,开始着手实施作案。
2020年8月3日凌晨2点多,他们驾驶租来的宝马车来到揭阳市榕城区新河路一酒吧附近寻找作案目标。
观察过程中,张某发现疑似喝了酒的被害人洪某驾驶汽车离开酒吧,便通知了戴某和赖某。
于是,戴某驾驶租来的宝马汽车尾随并撞上洪某驾驶的汽车。然后,戴、赖二人下车威胁洪某,要求赔钱私了,否则将报警处理。
经过讨价还价,被拿住把柄的被害人洪某通过朋友的微信,向戴某转账16800元作为车辆维修赔偿款。
第一次就顺利得手,感觉钱来得如此容易,尝到甜头的戴某和赖某,很快又和张某狼狈为奸继续实施了另外两宗“碰瓷”。
2020年8月15日凌晨2点多,张某等三人又驾驶这辆小汽车来到了汕头市龙湖区迎宾路酒吧街附近寻找作案目标。这次,被害人黄某成为他们的“猎物”。在戴某“碰瓷”黄某的小汽车后,黄某因害怕驾驶车辆离开现场,赖某便打电话报警。
同月18日,黄某因涉嫌交通肇事逃逸,到交警部门与戴某一方协商,后通过现金的方式赔偿戴某车辆维修费用2万元。
2020年8月17日凌晨3点多,张某等三人又驾驶这辆小汽车,来到潮阳区文光街道某酒吧附近寻找作案目标。
张某在酒吧附近看到被害人刘某喝酒后驾车离开,便再次通知戴某“行动”。这一次的“碰瓷”,戴某一方得到了15300元赔偿款。
多行不义必自毙,2020年9月3日,张某、戴某、赖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戴某、赖某犯敲诈勒索罪,于今年2月10日,向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潮阳法院法官郭汉隆说:“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强行索取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潮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戴某、赖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潮阳法院法官郭汉隆说:“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戴某、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采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碰瓷’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据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2条第2项规定‘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潮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戴某、赖某属共同犯罪。
潮阳法院法官郭汉隆说:“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某负责物色犯罪对象,被告人戴某负责驾驶车辆故意碰撞被害人的车辆,然后由被告人戴某、赖某负责威胁被害人‘私了’,从而共同勒索被害人的钱财。”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广东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分一、二类地区。汕头作为二类地区,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五百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十万元以上。
被告人张某、戴某、赖某共同敲诈勒索数额为53100元,属“数额较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对犯敲诈勒索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据此,潮阳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戴某、赖某依法做出判决。
潮阳法院法官郭汉隆说:“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三名被告人均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后果、认罪悔罪表现以及累犯等情节,依法判处三被告人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此外,该判决责令被告人张某、戴某、赖某退赔被害人洪某的经济损失16800元,退赔被害人黄某的经济损失2000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的经济损失15300元。
潮阳法院法官郭汉隆说:“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各被告人有预谋、有组织的物色酒后开车的被害人作为犯罪对象,采取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碰瓷’方法,进而利用被害人害怕报警处理的心理,采用要挟的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作案多宗,且屡屡得手。”
近年来,路面“碰瓷”现象时有发生,作案性质恶劣、手法隐蔽多样,既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也扰乱社会秩序。当前,汕头市正在大力开展交通秩序整治“百日行动”。法官再次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坚决做到不酒驾,不醉驾,避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教育警示
犯罪分子之所以屡屡得手,关键问题在于被害人确实是酒后开车,这才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目前,酒驾已经成为我国交通事故第一大“杀手”,喝酒不开车应该成为全体交通参与者的共识,只有摒弃陋习,消除侥幸心理,秉持尊重生命的主动意识,才能保护好自己和他人。
来源:汕头橄榄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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