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港珠澳大桥。(新华社记者 梁旭/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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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理财通’让粤港澳大湾区投资者有更多机会持有多种形态的金融产品,扩张了资本项目管制下自然人参与金融交易的范围。”
由于内地与港澳的投资环境、投资习惯和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有很大差异,投资者教育更应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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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南方周末记者 施璇
责任编辑 | 冯叶
筹备一年后,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有了新进展。
2021年5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联合发布通知,就《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
根据细则,“跨境理财通”业务指大湾区内地和港澳投资者通过区内银行跨境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合格投资产品或理财产品,试点总额度暂定为1500亿元人民币,单个投资者投资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分为“北向通”和“南向通”。
其中,“北向通”指港澳投资者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代销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入资金购买内地代销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南向通”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者在港澳销售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出资金购买港澳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
“跨境理财通”业务的试点是进行粤港澳大湾区资金融合的一次尝试。
香港中文大学(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吴海峰对南方周末记者说,大湾区的融合关键在于信息和资金。一直以来,大湾区的资金融合都没有找到合适契机,通过“跨境理财通”的试点,可以为资金的双向交流提供一个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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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多元,面向个人
近年来,跨境投资机制的发展一直在有序推进中。相关部门先后推出股票交易的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深港通,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与以往相比,此次的“跨境理财通”首先在投资产品的类型上有了较大拓展。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原来的沪深港通主要是股票通,开放的投资品种单一,而且风险也比较高,但“跨境理财通”提供了更加多元的投资产品。
根据细则,“北向通”的投资范围主要是内地理财公司的低风险级别产品和公募基金的低风险基金产品。“南向通”的投资范围有待港澳管理部门确定。
董登新表示,“‘跨境理财通’让粤港澳大湾区投资者有更多机会持有多种形态的金融产品,扩张了资本项目管制下自然人参与金融交易的范围。”
他认为,该业务符合人民币的国际化和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方向,未来极有可能从港澳到广东形成一个大的区域性离岸人民币市场。
“跨境理财通”的第二点突破在于只面向个人投资者。“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对单个投资者实行额度管理,投资额度上限为100万元人民币。
原有的沪深港通则规定投资者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机构,投资规模亦有限制。沪深港通每日额度520亿元,港股通每日额度420亿元。在这种条件下,机构投资者的优势更大,而“跨境理财通”业务对于个人资本项目的开放力度比较大。
根据细则,“北向通”的产品投资风险较低,还明确将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排除在外。后者被视为短期理财产品,投资期一般在一年左右。
董登新认为,这说明“跨境理财通”希望引导长期投资,有利于投资者固化一部分家庭财富,服务家庭理财需求,对粤港澳大湾区的经济建设以及金融的稳定有所裨益。
除此以外,不同于沪深港通,“跨境理财通”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资金跨境。
吴海峰向南方周末记者解释,沪深港通要求内地和港澳投资者通过当地券商买卖股票,当地券商通过在对方股市中设立的虚拟席位帮助用户进行股票交易,“可以说资金没有实质性外出”。而“跨境理财通”将通过个人银行账户直接进行交易。
董登新认为,“跨境理财通”对于粤港澳大湾区在金融一体化以及在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方面,是一个很大的制度创新。目前,该业务限制在大湾区内进行,但他相信未来时机成熟后,将开放到整个内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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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教育不容忽视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投资便利性大、范围广、种类多,对内地投资者的吸引力很大。
董登新表示,相较于港澳投资者,内地投资者缺少外币资产投资的机会和平台。港澳居民在家庭理财及选择外币资产方面更加自由,“跨境理财通”对他们只是锦上添花。
基于此,他认为“跨境理财通”的南向意义比北向意义更大,“将来南向资金的净流出很有可能大于北向资金的净流入”。
不过,理财风险不容忽视。
根据细则,“跨境理财通”的资金转化和产品营销主要通过线上进行。
吴海峰提醒,理财投资线上化一方面带来便利性,另一方面也需要注意加强安全保障。
根据细则,“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按照“业务环节发生地管理”原则,遵循粤港澳三地账户、资金、投资产品销售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细则还从投资者保护原则、投资者权利、主体责任、业务推介、投资者信息保密、风险评估动态调整、争议解决、投诉处理等方面详细阐述了投资者保护的相关规定。
此外,由于内地与港澳的投资环境、投资习惯和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有很大差异,投资者教育更应予以重视。
根据细则第八条,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应加强投资者金融知识教育,在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时宣传“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念。
吴海峰解释,内地资本市场强调投资者权益保护。而香港资本市场玩法丰富,内地投资者若对投资风险掌握不足,不仅会导致本金亏损,还有可能产生倒欠。“还是要真正熟悉它市场的玩法,对各类风险敞口和法律法规都要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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