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案汇编】民法典施行后,天津首例适用判决录音录像遗嘱有效案

汕头普法
+ 订阅

民法典实施后,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本文通过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件来了解民法典继承编中关于遗嘱继承的新规。2月24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录音录像遗嘱继承纠纷案件。

一、案件介绍

该案件是一起继承纠纷案件,被继承人共生育三个子女,一个女儿、两个儿子,妻子先死亡,被继承人因患癌症于2019年死亡,在患病期间通过录制视频的形式立了遗嘱。在被继承人住院治病期间,在其弟弟的见证下,由案外人录像,其表示将其名下的房产于过世后留给女儿,但在其去世后,因二儿子对此有意见,未配合原告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随后,女儿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父亲的遗嘱由自己继承父亲名下的房产。

二、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亲在患病期间所立的录像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关于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应为录音录像遗嘱。虽然录像中见证人未在录像中明确其姓名和年、月、日,但录像中记录有被继承人及在场人的肖像,且双方对录制的时间、在场人员以及录制人没有异议,因此法院依法认定该录像遗嘱有效。

三、法律知识

订立录像遗嘱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认可了录像遗嘱的形式,并对录像遗嘱的形式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法官提示,订立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须具备相应的见证能力,并且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符合要求的见证人要到场见证,参加录音录像遗嘱制作的全过程。

第二,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由于录音录像遗嘱不是书面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无法签名,因此,要用符合录音录像遗嘱形式特点的方式表明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身份、确认遗嘱内容以及表明在场见证。在录音遗嘱中,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用口述的方式记录其姓名,表明遗嘱人与见证人的身份,并体现见证人在场见证。在录像遗嘱中,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展示其肖像,在记录肖像的同时可以用口述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其姓名,这样可以通过视频画面得知遗嘱人与见证人的身份、遗嘱人立遗嘱与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过程。

第三,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年、月、日。由于录音录像遗嘱容易被伪造或者篡改,而遗嘱的设立时间是判断遗嘱的真实性与有效性的重要因素,因此,录音录像遗嘱也应当体现遗嘱的设立时间。在以录音录像的形式订立遗嘱时,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的过程中用口述或者其他方式表明遗嘱设立的时间。

2021年以前订立录像遗嘱,可以适用民法典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也就是说,即使在民法典生效前以录像形式设立的遗嘱,只要不存在①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②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③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情况,均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如果遗产已经处理完毕,不会因为民法典的施行发生改变。如此,既彰显了民法典的制度价值,又不违背当事人基于原有法律所形成的合理预期。

来源 | 法律助手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