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设立袭警罪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就在刑法修正案施行刚满两个月,就有人以身试法,成为韶关始兴袭警入刑后的首例。
5月1日22时41分许,始兴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接到一位女士报警称,她的电动车在太平镇文化广场公共厕所处被他人砸烂了,目前砸车的男子在一家宵夜档口,请求警方处理。接报后,值班民警迅速组织警力赶到现场处理。
民警到达现场后,看到砸车男子正在打扰宵夜档口其他吃夜宵的人,并有翻别人桌子的行为,于是立即冲上前制止男子。当发现男子已经处于醉酒状态,民警好言劝其回家醒酒切勿闹事,但是该男子情绪激动听不进劝,拒不配合。
考虑到该男子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民警决定将其带回派出所约束到酒醒。期间,该男子态度恶劣,脚踢执法人员,致1名警务人员右边肋骨和腹部受伤。民警立即对该男子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男子依然破口大骂,十分嚣张。
半夜,待该男子吴某酒醒后,民警对其进行了讯问,吴某如实供述了其摔砸女子车辆和踢伤警务人员的违法事实,并后悔不已说道:“是我喝了酒不理智,太激动所为,以后再也不喝这么多酒,也不胡乱闹事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目前,吴某因构成寻衅滋事被始兴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下一步,始兴县公安局将以涉嫌袭警罪对吴某刑事拘留。
警方提醒,法律尊严不容挑战,执法权威不容亵渎。市民群众如遇公安民警、辅警依法履行职务时,应主动配合工作,合理合法地表达诉求。对涉及侵害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警方将坚决予以打击,依法严惩。
【全媒体记者】范永敬
【通讯员】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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