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了!清远发文明确土地监管中的部门职责分工

南方+ 记者

记者从清远市自然资源局获悉,为了加强清远市土地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土地监管共同责任机制,该局草拟了《清远市土地管理共同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于27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县(市、区)、乡镇(街道办)政府

对本辖区违法用地情况负总责

该规定所称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及违法用地查处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该规定同时也适用于清远市辖区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的追究。

据征求意见稿,清远市内的各县 (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土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土地管理共同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下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上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负责。

例如,在职责分工上,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作为本辖区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土地资源保护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建立长效机制;组织及时制止和严格查处土地违法行为,遏制违法用地;加强土地执法队伍建设,确保土地执法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装备;加强信息化建设及依法用地、保护耕地的社会宣传;确保本级政府及部门无土地违法行为。对本辖区违法用地的巡查发现、制止和整改情况负总责,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辖区违法用地上违法建筑的拆除及复耕复绿等相关工作。确保辖区一年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10%的指标,且不得因违法用地造成恶劣影响及其他严重后果。

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

违法用地发现率要达到95%以上

对于身处一线的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征求意见稿对其提出了两项具有明确指标性任务的职责。

一是制定动态巡查工作方案,落实动态巡查,巡查上线率要达到70%以上,违法用地发现率要达到95%以上,上报率要达到100%;

二是对新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发现,对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其他部门告知的涉嫌违法用地行为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确属违法用地行为的,应立即责令违法当事人改正,并通过动态巡查仪上报,同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报告。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报告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立案查处。

建立土地管理目标考核制度

处置不力将暂停该地各类新增建设用地报批

除明确属地管理单位和自然资源部门对土地监管的职责分工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公安消防、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不得为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违法建设办理相关许可或验收手续;相关部门已核发证照、许可证或出具验收手续的,接到自然资源部门配合查处违法用地书面告知函后,应依法作出更正处理。

除此之外,清远还将为此建立土地共同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互通机制。联席会议由市政府牵头,自然资源、公安、发展改革、住建、代建、交通、土储、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城管部门为常设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各县(市、区)需参照市建立土地共同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时应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并纳入。

据征求意见稿,清远将建立土地管理目标考核制度,将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的土地管理工作要纳入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同时开展责任追究。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严格依法追究有关政府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因重大违法案件被部、省直接查处的,或因违法用地问题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且半年内仍未息访的,暂停该地各类新增建设用地报批(重大民生项目、抢险救灾项目除外)。

【记者】何帆燕

编辑 叶镇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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