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日
“我为群众办实事”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重要内容,贯穿教育整顿全过程。知识产权无小事,国计民生皆相关。随着社会的发展,各行各业日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维护,知识产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追逐的热点。
2021年4月26日是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市法院)召开2020年惠州法院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对惠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例进行解读。今日起,市法院微信公众号推出惠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利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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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某网络有限公司与北京某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摄影作品(特别是涉及风景名胜、名人字画等摄影作品)如何认定侵权的问题
基本案情
北京某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某视觉公司)发现惠州市某网络有限公司(下称惠州某网络)在其微信公众号“惠阳XXX”中的一篇文章中使用一张西安兵马俑一号坑的摄影作品,系擅自使用北京某视觉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编号为1N-15534的作品。北京某视觉公司认为惠州市某网络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四十九条及其他条款之规定,侵犯了其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权利,并给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提起诉讼,请求惠州某网络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损失10000元。
图片来自网络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惠阳XXX”微信公众号使用的其中一张图片与上述1N-15534作品基本一致,惠州市某网络有限公司侵犯了北京某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市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惠州某网络所使用图片与北京某视觉公司的摄影作品虽然均为西安兵马俑一号坑,但其照片形成的机位高度、广度以及图片中的人均不一致,不属于同一作品;对于北京某视觉公司所拍摄的该西安兵马俑一号坑摄影作品,许多人在同一地点同一方位以相同或相异角度、高度等均能拍摄出许许多多看似相似实则不同的图片,这种图片或者摄影作品数不胜数,北京某视觉公司也不能证明该摄影作品的创造性及艺术性,不宜认定享有著作权。最终,经过市法院释法说理,北京某视觉公司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惠州某网络同意后,二审法院准许北京某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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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拾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开发方交付的软件是否符合标准问题
基本案情
何某作为甲方与惠州市拾某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乙方(下称拾某公司)于2018年4月8日签订《软件系统委托开发合同》,约定开发帮帮忙(客户端和服务端)安卓和IOS+PC后台+公众号,开发周期为60天,合作价格为8万元。其中“第三条交付的时间:乙方在签订合同日并收到定金托款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个项目的开发、部署。乙方应在甲方支付的各个阶段的项目价款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所对应阶段的项目上传至指定网络服务器上,以供甲方测试并作出相应的建议及修改。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应满足以下标准:(1)甲方可以通过安卓手机IOS手机来访问该软件;(2)主页无文字拼写及图片错误;(3)网络程序正常运行;(4)项目功能以UI设计稿为验收标准。何某提起诉讼,主张拾某公司未能按约定完成软件开发,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开发款。
图片来自网络
裁判结果
市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庭审的陈述,涉案APP软件已经交付,亦具备上架及使用的功能,至于该软件APP是否完成了预期开发标准的要求,因涉案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没有详细约定软件项目的前期测试标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法原则,作为委托方应当证明开发方提供测试的APP软件没有达到预期开发标准的要求,但原告在本案中没有加以证明,故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因此原告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软件系统委托开发合同》及返还软件开发款人民币65000 元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ms.卢
编辑/ 吃兔兔
校对/ 玉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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