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为学生提供不合格的饮用水,三水这间学校被给予警告处罚和责令限期改进!

三水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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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学生饮用水安全一直是学校、家长非常关心的问题,若学校饮用水受污染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同时也是一个社会问题。近日,三水区查处了一起学校为学生提供的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案。

●案情简要

3月30日,三水区卫生监督所对某学校教学区的直饮水设备进行直饮水出水专项监督抽检,并于4月7日收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卫生检测报告书》和《卫生评价报告书》,报告显示教学区1号楼的饮水机取样口处直饮水所检项目细菌总数不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水质标准要求。同时,该校在相关法规的规定时间内,未对上述检验结果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或异议,因此,经调查显示,该学校存在为学生提供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的行为。当日,三水区卫生监督所对此立案调查。

在调查的过程中,卫生监督员共采集相关证据11份:《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检测报告书》、《卫生评价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卫生监督意见书》、《现场笔录》、学校卫生负责人的《询问笔录》、《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学校卫生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并以此认定某中学存在为学生提供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的行为。

该学校的行为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考虑到校方已积极配合整改,停用水质不合格水机,查找原因进行整改并重新检测水质合格,故对该学校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该学校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本案结案。

法律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处罚结果

三水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对该学校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学校对不合格直饮水机进行限期改进:

(一)加强直饮水机的卫生管理,完善直饮水卫生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直饮水机管理,卫生管理人员加强直饮水相关卫生知识培训;

(二)完善与厂家或供应商签订相关组件的更换、维护合同,要求厂家或供应商定期清洗、消毒直饮水机并更换相关组件,并做好清洗、维护记录;

(三)不合格饮水机暂时停止供应直饮水,联系厂家或供应商对直饮水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或更换相关组件,在完成整改措施后重新采集水样送检并出具水质检测合格报告,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以案释法】

一、与教育行政部门建立违法行为通报机制。

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同时,《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相关罚则载明,情节严重的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因此,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建立畅通的联络渠道,由教育行政部门从源头上重视并督促学校进行整改,是应对当前学校卫生法律法规滞后、处罚力度不足的重要措施。

二、如何减少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学校应加强对直饮水的卫生管理,强化供(管)水人员的卫生培训。该学校为学生提供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的行为暴露了学校在卫生管理中存在漏洞和隐患,也反映出当下部分学校卫生管理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由此导致此类案件的发生。因此,建议各校进一步强化卫生管理人员对学校卫生法律法规和学校卫生管理知识的学习培训。

来源:三水公共法律服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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