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8日,第十四届市政府1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韶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4月9日,市长陈少荣签署第144号政府令,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迈向法治化的轨道,对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提高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助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具有重要意义。
城市管理实践呼唤地方立法
近年来,我市坚持不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成效显著,人居环境明显改善。但在城市转型发展过程中,人民对美好生活环境的需求不断提高,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出现许多新情况和亟须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在建(构)筑物外立面、停车难、占道经营、广告管理、垃圾处置等问题比较突出。
这些问题不仅直接影响着市容市貌,有些还给市民的正常生活带来许多不便,群众要求整治城市乱象,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的呼声很高。
市住建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但其中最主要的是管理体制不完善,责任主体不明确、职责不落实,已有的上位法执行不到位等因素。据悉,上位法有的条款规定比较原则,针对韶关的实际,可操作性不强。因此,亟需通过立法制定一部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立法,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通过本地立法,巩固和发展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方面已经取得的成果,规范和促进城市管理事业发展,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实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智能化、精细化,加快推进社会文明建设,营造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环境。
突出问题导向 体现地方特色
《办法》共六章四十一条,重点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划分和管理、道路和公共设施管理、建(构)筑物管理、广告和照明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垃圾管理和处置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在《办法》制定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遵循“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工作思路,以解决城市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为主线,充分汲取我市城市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照搬照抄,不贪大求全,突出“关键的几条”,确保制定的规章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力争做到内容贴近我市实际、解决城市管理突出问题,体现韶关地方特色。
关于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该《办法》的实施可以解决县、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缺乏具体实用的法律法规依据的瓶颈。
为杜绝各级主管部门相互推诿,《办法》第四条明确了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能。
关于责任区制度。实践经验表明:责任区管理有利于调动市民积极性,有助于促进城市面貌改善和可持续发展。《办法》第二章专章规定了有关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其中,《办法》第十条以列举的方式,对城市道路、公共活动场地、经营场所、居住区、城市交通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水域、河道等区域的责任区、责任人作了划分和确定。同时,《办法》第十一条也明确了责任人应履行的相关义务。
关于市容管理。一是为确保临街建筑物不影响城市风貌,第十二条规定了建筑物、构筑物外部装饰装修应与城市整体风貌相协调。第十三条规定了封闭阳台以及安装防盗窗(门)、空调外机、空调水排放管道、遮阳棚、太阳能等设施的,应当规范设置,并保证安全、保持整洁。二是加强了对城市道路的管理规定。体现在第十四至十六条。三是规范占用公共区域经营及堆放物品的行为,体现在《办法》第十七至十九条。四是规范城市道路车辆停放和共享出行工具使用,体现在第二十二、二十三条。五是城市“牛皮癣”治理。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在建(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等户外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
关于环境卫生管理。一是明确餐饮服务业、收购废旧物品、从事车辆清洗或者修理作业、集贸市场和其他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者义务,体现在第三十至三十三条。二是 关于环境卫生设施。第三十六至三十八条规定了对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的设置、管理。
关于法律责任。由于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只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方式,没有细化的罚款幅度和标准,给行政执法活动造成了较大困难。为适应现实管理需要,《办法》第五章依据《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的要求并参考省内外城市立法经验,对违法行为处罚幅度和标准进行了细化,提高了《办法》的可操作性。
作为我市在城市管理方面制定的一部重要地方政府规章,办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助于推动我市国家文明城市创建,规范和促进城市管理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和城市形象,增强广大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
文字:韶关日报全媒体记者 袁少华 通讯员 董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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