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著作权领域的基本法,自1991年6月1 日实施以来,历经2001年、2010年两次修改。2020年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自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是著作权法第三次调整修改,是我国著作权法律事业新的里程碑,对于促进新时代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著作权法修订的重点内容
1.完善作品定义,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并增加“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的表述;为适应有线播放、网络同步转播使用作品等情况,修改广播权表述;增加有关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规定等。
2.完善权利制度。增加新闻类职务作品和职务表演的规定;增加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时,录音制作者获得报酬的权利;明确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要求其行使相关权利时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等。
3.加大对侵权行为打击力度。规定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增加侵权法定赔偿额下限,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50万提高到500万;增加贵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制度;增加著作权主管部门询问当事人、调查违法行为、现场检查,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和查封、扣押等执法手段;完善有关诉前禁令和证据保全的规定。
4.加强对阅读障碍者的保护,将有关合理使用情形扩大至 “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明确出租权的对象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延长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将“公民”修改为“自然人”, 将“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
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视听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2021年广东省“4·26”版权宣传周宣传海报
资料来源 肇庆文艺网、广东省版权网
鼎湖发布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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