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遛狗不栓绳,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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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

5月1日起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施行

第30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

第92条规定: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

《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去年已正式施行

值得一提的是,《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在去年5月已正式施行,对犬只外出牵绳等具体行为进行明确。

其中,根据《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犬只佩戴相应犬牌;

(二)用长度两米以下的犬绳牵领并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等防护器具,或者装入笼内;

(三)有效制止犬只攻击行为;

(四)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犬只;

(六)在人多拥挤场合和电梯内应当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

(七)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未遵守犬只外出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携犬外出时未有效制止犬只攻击行为、导致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处五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规定,对犬只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处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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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发布微信编辑部

来源:佛山日报

编辑:高明融媒体中心薛家瑜

审校:谭健才、黎翠怡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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