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内出轨,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另一方有权主张“情人”返还吗?近期,翁源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宗案件:妻子婚内出轨,向情人转账30余万巨款,丈夫发现后一纸诉状将二人诉至法院,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据悉,王先生与张女士系合法夫妻,2017年下半年,张女士认识了吴先生,两人迅速发展为情人关系。自2017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2月18日止,张女士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吴先生转账,金额从100元到几千元不等,累计达30余万元。张女士声称这30多万元是吴先生多次以生产经营和家庭生活开支需要为由向其借款,因多次向吴先生讨要无果,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吴先生归还上述款项。因张女士未能出具有效证据证明多笔转账为借款,翁源法院认定该转账为赠与,一审驳回张女士诉讼。后张女士丈夫王先生得知实情,便将妻子张女士与其情人吴先生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吴先生归还30多万元的不当得利。
翁源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款项支出发生在张女士和吴先生“恋爱”期间,且转账金额中有520元、888元、999元等特殊数字,其中仅转账520元的就达60次,应当认定该转账性质为赠与。张女士在其丈夫王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未取得王先生的同意,私自将原本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钱款赠与给吴先生,不仅侵犯了王先生的合法财产权益,且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应当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法院最终判决吴先生将30多万元悉数返还给王先生。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发生婚外不正当关系的,有违夫妻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原则。本案中,妻子在未经丈夫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第三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而对于接受财物的一方,这种行为也有违公序良俗和公共道德,所接受的赠予行为是无效的,应当予以返还。
【记者】范永敬
【通讯员】朱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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