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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着红背心、阔腿裤,梳着双丸子头的“哪吒”形象,因国产动画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的成功而广为人知,也深受大家喜爱。受欢迎的热门卡通形象往往自带流量,然而,如果未经授权就擅自在玩具、服装上使用卡通形象,有可能构成侵权。
广州一公司就因擅自销售“哪吒”形象汽车摆件被诉至法庭。它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近日,广州白云法院审理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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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吒”形象能随便用吗?
光线公司是《哪吒之魔童降世》三维动画电影角色之一“哪吒”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哪吒”的著作权权利。据法律规定,任何第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均不得使用相关美术作品。
但该公司查证发现,卫洲公司未经许可授权,就在电子商务平台开设店铺并销售了使用“哪吒”美术作品形象的侵权产品,因而诉至法院,要求卫洲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
为证明涉案美术作品的知名度,光线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哪吒之魔童降世”在微博、人民网、百度搜索的结果,官方媒体发表的与电影相关的文章、电影获得的奖项等证据。
卫洲公司辩称,其仅为销售商,并无主观侵权意图,得知可能侵权后立即下架了涉案产品;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供应商为艾橙商行。涉案产品销售额小,光线影业公司诉请卫洲公司赔偿50万元没有依据,且“哪吒”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形象,不应当被垄断。
法院经审查认定,光线公司经原始著作权人成都可可豆动画影视有限公司的授权,取得对《哪吒之魔童降世》三维动画电影角色“哪吒”“敖丙”“申公豹”等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财产权利,以及单独以自己名义对第三方侵犯上述美术作品版权权利的行为采取维权措施等权利。
被告卫洲公司未经权利人光线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店铺内销售使用涉案“哪吒”美术作品形象的汽车摆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光线公司对涉案“哪吒”美术作品享有的发行权。
赔偿金额怎么定?
法庭上,两家公司就赔偿金额问题产生了激烈争执。
光线公司认为,涉案作品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和知名度,涉案作品正版的授权费用极高,如类似电子扣这样的周边产品授权费是100万元。卫洲公司是在电影热播期间实施侵权,销售数量巨大,侵权损害严重。在网络销售平台上,该涉案作品的评价数量达四千多条,销售单价是79.8元,促销价为39.9元,累计销售额达到50万元。
因此,他们主张卫洲公司赔偿50万元。
卫洲公司则认为,这笔赔偿金显然过高,对光线公司所谓极高商业价值及100万元的授权费也不认可。他们指出,自家店铺涉侵权产品销量仅200件,销售额仅为2560元,影响不大。
经举证、质证及辩论后,法院当庭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对侵权的事实基本无异议,且共同确认涉案侵权产品的网络销售链接已经删除,涉案侵权行为已经停止,争议焦点仍在于赔偿数额——一方主张赔偿50万元,另一方则主张2560元。
见状,法院立即组织当事人对经公证的涉案店铺电子网络后台销售数据进行核算。三小时磋商后,当事双方最终对涉案店铺销售侵权产品的销售时间、销售额达成一致意见,并谈定赔偿金额,以调解方式结案。
法官说法|知识产权在互联网上被侵犯时,该如何取证?
近年来,涉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逐渐增多。淘宝、天猫、阿里巴巴、拼多多、唯品会等第三方平台内关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等商品流通数据的取证,影响着法院判定多少赔偿数额。
这些电子销售数据,既是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的证明,也是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利的重要依据。
当前,第三方平台的商品流通数据取证方式主要包括:
1.法院调取或当事人申请律师调查令自行前往第三方平台所在地调取;
2.被诉侵权方通过公证或者可信时间戳见证的方式自行调取被诉商铺后台销售数据。
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向法院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的方式更为常见。因为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的数据反馈途径系平台直接对法院,反馈结果不经申请人传递,确保了调取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保密性与关联性,该电子数据也可作为法院在确定判赔数额的重要参考依据,当事人也更易于接受经由上述途径确定的判决结果,但可能存在调取时间过长等问题。
在此情况下,由被诉侵权方主动通过公证或者可信时间戳见证的方式自行调取被诉商铺后台销售数据,不失为另一种快速解决问题的途径,不仅可以节约时间人力成本,还能进一步降低各方损失。
法官提醒,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优秀的卡通形象凝聚着作者的智慧、心血和创造,其专有使用权受到著作权法律法规的严格保护,任何企业和个人未经合法授权都不能擅自使用,否则就要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者,还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记者】陈伊纯
【通讯员】云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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