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注意啦! 所得税汇算清缴划重点

肇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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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非居民企业纳税人,202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了,在汇算清缴过程中有哪些要点和注意事项呢?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汇算清缴对象有哪些呢?

答:(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参加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非居民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非居民企业汇算清缴的时限要求是什么?

答:非居民企业应当在2021年5月31日前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三、非居民企业汇算清缴使用哪版申报表?

答:非居民企业须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版)》进行年度申报。

四、非居民企业参加汇算清缴,需要报送哪些材料?

答: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①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③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参加汇算清缴,将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一)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补报。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限期缴纳。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税款。

(二)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企业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依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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