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茂名法院:法官为民办实事 群众锦旗显真情

茂名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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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位老人从外省赶到茂名,分别将印有“公正廉洁办实事,人民法院为人民”和“公正廉洁解民忧,不忘初心为人民”字样的锦旗赠送到茂南法院和茂名中院办案法官手中,并连声说道:“没想到这么快就拿到了赔偿款,茂名法官是真心为老百姓服务的啊……”。

案情简介

据了解,这位老人的女儿吴某香于2019年10月,被黄某玉酒后驾车碰撞身亡,黄某玉事后逃逸。交警部门认定黄某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香免责。吴某香的父亲年老失女,吴某香的儿子年幼失母,其请求黄某玉赔偿未果后,将黄某玉及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诉讼经过

茂南法院一审判决,吴某香老父幼子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黄某玉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不服茂南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黄某玉酒后驾驶并逃逸属商业三者险免责事由,且保险公司已就该免责事由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免责,并以此为由向茂名中院提起上诉。

茂名中院通过仔细审查证据发现,黄某玉通过在线投保的方式为肇事车辆购买了商业三者险,虽然黄某玉在电子保单中签名,但保险公司的在线投保商业三者险流程中没有直接向投保人列明商业三者险的免责条款和特别提示的环节,商业三者险的免责条款内容并不是以弹框式或者强制投保人阅读等方式主动、完整地展现在投保人面前,保险公司通过这种方式来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此,茂名中院认定,保险公司对商业三者险的免责条款未作提示及明确说明,保险公司不能依据该免责条款主张在其公司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免赔,并作出维持茂南法院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日前,收到茂名中院终审判决的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该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赔偿款如期划拨到了吴某香老父幼子手上。赔偿款项履行到位后,吴某香父亲用锦旗向法官表示感谢。

锦旗不仅是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可,更是对法官进一步提高办案能力和办案质量的鞭策。茂名法院将继续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不断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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