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4日晚,清溪镇某工业区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摩托车竟撞到了停在路边叉车上,摩托车司机当场死亡。后经调查,死者是附近一家公司的员工,事发前刚刚参加过公司聚餐,事发时处于醉酒状态。之后,死者家属以公司和同桌就餐的工友没有尽到安全保障和善意提醒的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当事各方对事故承担35%的次要责任,索赔32万多元。
清溪交警大队民警介绍,事发时天降大雨,视线极差。通过事故现场痕迹分析,本次事故是摩托车直接撞上了路边叉车尾部所致。经调查,死者名叫左某优,26岁,是事发路段附近一工厂员工,事发前刚参加过工厂组织的例行加餐,并且喝过酒。据左某优工友介绍,就餐时左某优一直在不断串桌,没人劝酒,但左某优自酌自饮喝了很多。后经司法鉴定,事故发生时,左某优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216.38mg/100ml,属严重醉酒状态。清溪交警大队最终认定,左某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叉车车主廖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8年8月,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叉车车主廖某赔偿死者家属331697元。
但是,不久之后死者家属将同桌吃饭的工友盛某水、陈某鹏、陈某丞以及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四被告没有尽到安全保障和善意提醒的义务,诉请法院判决四被告共同承担35%的次要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9年5月27日,2019年8月29日,法院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后,一审判决由公司承担10%赔偿责任,驳回了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下达后,公司不服,遂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双方均没有提交新证据。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最终依法作出裁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诉讼费用,也就是说公司无责!
法官说法
1、东莞中院二审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在本案中认定公司不承担责任,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祁晓娜法官表示:一般情况下,聚会饮酒属于朋友之间交流情感的社交行为,组织参与聚会的人员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之下,才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就餐员工对左某优有劝酒行为,也不能认定该公司提供围餐及酒水的行为与左某优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二审认定该公司不用承担责任。
2、东莞工厂企业众多,公司的一些聚餐、聚会以及团建的场合难免都会提供一些酒水,公司或者员工应该怎么做才能避免悲剧的发生?
祁晓娜法官提醒:对于员工来讲要理性喝酒不要贪杯,同时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对于公司来讲,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避免悲剧的产生:一是可以控制提供的酒水总量,杜绝强迫性劝酒或灌酒行为;二是在发现员工存在酗酒、醉酒或者不良反应时应及时劝止,在必要时护送到安全的场所或是医疗机构;三是提醒聚餐人员酒后不开车,并组织员工安全离场。
来源:《法庭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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