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强奸女同学,“判三缓四”是否轻了?专家这样解释!

广东普法
+ 订阅

2021年3月28日,一则浙江某大学生酒后强奸醉酒女同学的刑事判决,引发了网民关注。

案情显示,本案被告人赵某某组织学校音乐社团成员共四人在校内排练房喝酒聚餐,当晚10时30分许,赵某某与被害人严某某及另外两名学生饮酒后躺在排练房地上睡觉休息。赵某某醒后趁被害人严某某醉酒无力反抗之际,将其抱至隔壁房间沙发上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初审判决赵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对此,网络上不少声音认为,法院对于该大学生判刑过轻,如此判决是在助长犯罪。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