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到近期的“老人超市拿两鸡蛋被拦倒地猝死”案吗?有人以“幸亏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否则中国道德水平真会倒退50年! ”为题撰文。
这是一个并不复杂的民事纠纷案,被告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需满足的四个要件: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正如一审判决表述:“被告作为经营性的超市,在其合理限度范围内可以对顾客的不当行为进行劝导。” “综上,崇川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超市及其工作人员不存在侵权行为,且被告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与谷某的死亡之间亦无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类似的案件不少,有些判决确实没让人民群众体会到公平和正义。比如2017年5月的“电梯劝烟猝死案 ”的一审判决就曾经引起民众的不安与争辩,一审分析:“依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判决杨欢向死者家属补偿1.5万元。”这种被告无过错,没有违法行为,尚需承担民事责任,是错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结果。该不该劝?直击心灵。而原告还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院。且看二审的合理分析:“根据郑州市有关规定,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杨欢对段肖礼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其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这样才能让好人有好报。
因为“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带来的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错误的判例将会让社会道德水平倒退并非危言耸听。正如2006年的彭宇案,让“扶不扶”成了多年的社会热点问题,影响深远,有人根据这话题,创作出了“郝建”扶老太太的故事搬上了2014年春晚。如果司法者能严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判案,就正如彭宇的律师所说:“因为民事诉讼的原则就是这样:谁主张、谁举证。老太太说是彭宇撞倒了她,那她就得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而不用彭宇找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撞。”这是希望大众都能够理解的法律常识,而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此判决是在彭宇与老人家是否相撞的事实未得到认定,没有阐明被告人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没有按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审理,让本来就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他,在伸出援助之手实施人道主义的救援之后,反而要承担责任?救死扶伤行为是国家、社会之所需,应当大力提倡与鼓励,是不能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分担责任原则来判决的,并且,在救死扶伤中即使其中存在不足或过错,也应酌情从宽处理,才有利于倡导群众热心互救,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否则,是对救死扶伤精神的亵渎,将会限制该种民事行为,最终让”扶不扶”的问题困扰民众。该判例出现之后,“老人碰瓷”、世人冷漠“没人扶” 的报道就经常刷屏,令人痛心疾首。相关部门提出必须提升司法者的职业素养,加强职业化建设,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劝不劝”与“扶不扶”问题随着法治的完善会得到正确的引导,让我更深刻地认识到,“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体会到公平和正义”的必要。
文/黄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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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曾 宁
编辑:钟一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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