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湾区海域倾倒垃圾,4被告被判赔204.9万元

省高级人民法院
+ 订阅

近日,广州海事法院宣判一起在大湾区海域倾倒垃圾的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处被告温某波、崔某强、李某基赔偿环境恢复费用204.9万元,甘某其在费用85.54%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4人在指定报刊上刊登道歉公告。

2016年8月23日,“桂藤县货1088”船的船长李某基,与从事垃圾收购的中介崔某强联系,约定驾船前往东莞码头装载垃圾运到海上倾倒,每吨垃圾按65元结算。李某基到达提供垃圾货源的温某波指定的码头装载垃圾659.3吨,崔某强支付李某基3.5万元。次日,李某基驾船到珠海市高栏港对面海域,并让甘某其操作钩机将垃圾倾倒入海。8月25日,船只及船上人员被海关缉私部门查获。崔某强、李某基、甘某其因犯污染环境罪,被珠海市两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三年,并处罚金。

2018年底,珠海市农业与水务局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温某波、崔某强、李某基、甘某其连带赔偿恢复费、船舶保管费、垃圾清运处理费等共204.9万元,并请求判令各被告赔礼道歉。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支持原告提起诉讼。

2019年1月,在法院立案之后,原告珠海市农业与水务局以机构改革后该局已被撤销、权利义务承受人尚未确定等为由向法院申请中止诉讼,法院裁定予以准许。2020年6月底,经明确机构职能,法院通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原告继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生效刑事裁判及海警部门的讯问笔录等证据,认定崔某强、李某基、甘某其成立共同侵权,鉴于甘某其仅向海里倾倒了部分垃圾,认为甘某其应按其已倾倒垃圾占全部垃圾的比例对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温某波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温某波提供了涉案垃圾的货源,且明知崔某强无处理垃圾资质,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情况,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广州海事法院】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1
您已点过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