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碎尸案”家属起诉学校,百万索赔会被支持吗?|给个说法
3月29日,“南大碎尸案”家属刁爱华到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南京大学,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和安全保障责任,并承担162万元赔偿。
刁爱华的起诉引发了广泛关注,让这起发生在1996年1月,令人触目惊心的恶性案件,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时隔25年起诉,这起案件是否还在诉讼时效内?南京大学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遇害后被切割成2000片以上
南大碎尸案,又称南京“1·19”碎尸案。1996年1月,刁爱青同宿舍的女生违规使用电器,担任宿舍长的她受到了处罚,当天晚上,吃过晚饭后,刁爱青外出散心,但这一出去,却再也没有回来。
1月19日,一名环卫工人在街边捡到一块肉,以为是猪肉,随后将其带回去清洗,却发现了里面的3根疑似手指,随即报案。
警方立即出动进行搜寻,发现凶手抛尸的地方多达五六个地方,刁爱青被凶手加热至熟,被切割成2000片以上。
该案案发后,南京警方从未放弃缉凶,但遗憾的是,该案至今尚未侦破。
刁爱华介绍,妹妹刁爱青在南京大学在校期间遇害,父母多次去南京大学讨要说法,学校以案件尚未侦破,让其回家等消息,没想到一等就是25年。如今父母考虑到自己已经年迈,唯恐时日不多,所以依法提起诉讼,希望在有生之年,南京大学可以给一个说法。
该案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针对刁爱华的起诉,目前鼓楼区法院已经受理材料,正在等待正式立案。
有网友质疑,该案过去这么多年,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从刑事角度来说,我国刑法虽然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其追诉时效期限为20年。
但刑法还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由于该案立案后一直没告破,因此,无追诉期限的限制。
从民事角度来说,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我国民法典还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时效。这些都为该案的民事索赔提供了法律依据。
律师认为学校存在过错
为何向南京大学索赔?刁爱华的代理律师提出了三点起诉意见:
事发当天刁爱青因为室友违规使用电器被“株连”处罚,导致情绪激动外出,最后才导致被害,宿管老师滥用了教育惩戒权;
事发当天刁爱青没有回宿舍,学校并没有及时发现问题,也没有告诉家长,直到遗体被找到才通知了刁爱青的父母,学校管理失职,导致错过案件侦破时机;
刁爱青的遗体碎片在南京大学校园附近,不能排除刁爱青是在校园被害,家属认为南大校园存在安全隐患,管理上存在过错。
具体到这起事件中,学校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法律,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产生的一种法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
该案中,凶手无疑要承担主要责任,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学校确实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不过,时隔25年,举证难度可想而知。该案的具体进展,还要视举证情况而定,也不排除双方调解的可能。
【记者】尚黎阳
【出品】南方法治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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