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发生在职场、学校和公共交通等场所的性骚扰事件时而发生,引发社会关注。3月24日,深圳市妇联、教育局、公安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深圳市防治性骚扰行为指南》(下称《指南》),成为我国首个指导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建立防治性骚扰工作机制的制度性文件。
《指南》将“性骚扰”定义为指违背他人意志,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具有性本质内容的、不受欢迎的侵权行为,该行为使当事人受到冒犯、胁迫、羞辱,导致了不良的心理感受或敌意,不友好的工作(学习)环境。主要类型有“条件交换型性骚扰”和“敌意环境型性骚扰”。
其构成要件:一是行为具有性本质的内容;二是行为是违背受害人主观意愿、不受欢迎的;三是该行为是对他人人格权的侵犯,给受害人造成了不良的心理感受或敌意、不友好的工作(学习)环境。
“性骚扰”主要表现形式包括言语、文字、图像、肢体等形式:
言语形式的性骚扰:当面评论一个人身体的敏感部位;不受欢迎的性挑逗;与性有关的下流笑话,以及其他不受欢迎与性相关的言语。
文字形式的性骚扰:多次发送带有淫秽、侮辱内容的信件、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传真等。
图像形式的性骚扰:多次通过电子邮件、微博、微信等形式发送或展示色情图片和物品。
肢体形式的性骚扰:不受欢迎的肢体接触,包括拍、捏、抚摸、亲吻、搂抱、爱抚或不恰当的触摸敏感部位;要求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使用与工作相关的威胁或奖励要求性支持;对他人做出猥亵动作,甚至暴露其性器官等。
《指南》主要适用范围是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公交、地铁、商场、影院等公共场所的性骚扰防治可参照执行。
全国妇联权益部认为,《指南》直面当前性骚扰社会热点问题,细化《民法典》防治性骚扰规定,明确性骚扰概念、表现形式、相关制度措施等,对提升全社会防范意识,推动机关、企业、学校建立完善性骚扰防治机制,特别是构建党政主导的维权工作机制有重要意义。
政策解读
首次明确了性骚扰行为的三个构成要件
《指南》具有创新性、联动性、可操作性,并体现了人文关怀。其中:
——创新性,一是首次明确了性骚扰行为的三个构成要件、二种主要类型、以及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10多种具体表现形式;二是首创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治性骚扰工作机制,要求设立防治性骚扰责任部门、制定防治性骚扰制度、开展防治性骚扰的宣传培训以及受理性骚扰申诉、举报和处置;三是创设了咨询与投诉处理程序,规定咨询的专业内容,建立了约见、回应、调查、反馈、调解、处置、告知等具体流程规范。
——联动性。一是《指南》由九个职能部门联合印发,有利于形成共治共建共享工作格局;二是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如规定公安部门承担受理举报、依法处置等职责,人民法院要设置独立案由受理性骚扰诉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资委、市场监管局要具体指导机关、企业等单位建立防治性骚扰工作机制,教育部门要承担学校、培训机构建立防治机制,并将性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等职责内容。
——可操作性。一是明确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建立防治性骚扰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公开承诺、内部投诉程序以及调职、降职、开除、列入黑名单等惩戒措施,同时还明确禁止报复措施;二是细化投诉处理制度。规定了7种投诉处理方式,比如约见投诉人要采取个别、分别的保密方式进行,双方当事人为上下级或师生等从属关系的,不适用调解等等;三是具体规定了宣传教育形式。如地铁、公交等公共场所应在明显的地方张贴“禁止性骚扰”标识,公布性骚扰投诉处理热线电话;四是营造防范性骚扰环境。如工作学习场所应尽量公开透明,减少封闭性设计与装修;五是提供了防治性骚扰的制度样本,包括制度宣示、性骚扰投诉处理程序、其他补救措施等内容。
——重视人文关怀。一是注重投诉人心理需求。规定相关单位的防治性骚扰责任部门组成人员要有性别比例,避免投诉或举报人难以启齿的情形。二是提供投诉便利。规定相关单位要设置热线电话、专用信箱、电子邮箱等,并告知所有相关人员。三是明确保密要求。规定性骚扰案件的投诉、调查、调解程序属不公开程序,经办人员不得对外公开相关信息。四是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应由其监护人陪同。
专家观点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教授祁建建:
“《指南》填补了性骚扰的定义空白”
《指南》率先将性骚扰防治的法律规定具体化,极大提高了在实践中反性骚扰的可操作性,是落实反性骚扰法律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首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性骚扰的概念并未予以明确,但性骚扰并非不言自明,作为侵权行为甚至违法犯罪行为,应明确界定其内涵并明确其构成要件,《指南》对性骚扰的定义填补了这一空白。
其次,《指南》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校等建立单位防治性骚扰机制,投诉、调查、处理、反馈机制,加强了防治性骚扰法律规定的操作性,具有开创性。单位性骚扰防治机制和公安、司法、性别平等促进部门职责的明确也有利于受害人了解求助投诉渠道,及时获得救济。
再次,在性骚扰的处置上,《指南》明确具有从属关系或者师生关系的人之间不适用调解,有助于加害人承担应有责任,受到应得惩罚,有助于保护弱势受害人在求助投诉后再次受到权力关系的控制。
最后,《指南》强调预防,将培训、宣传和教育纳入防治工作,既有利于提升社会性别平等理念,又有利于潜在的受害人有效防范,威慑潜在的加害人约束其不法行为。
国务院妇儿工委特邀请专家刘澄:
“针对性骚扰行为,更应注重事前防治”
针对性骚扰行为,不仅需要事后的司法惩治,更应注重事前防治,《指南》正是在防治上,迈出了极为重要的一步。在防治主体上,明确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公共机构是防治主体,从而把防治性骚扰从仅仅是个人私密事件,转变为个人和公共机构的共同责任。在防治理念上,立足于提高认识,通过教育培训,努力营造两性和谐的工作和学习环境。在防治措施上,推动建立一整套程序化的操作性极强的运行机制,使性骚扰行为在始发阶段就能得到制止,也有效解决了性骚扰行为司法取证难的问题。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李薇薇:
“深圳性别平等法治建设又一里程碑”
《指南》是继《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后又一个全国首例性别平等的创新之作,是深圳在性别平等法治建设上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
性骚扰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它不仅违反性别平等原则、损害人格尊严、破坏和谐安定的工作环境,而且还对受害者个人的身心健康造成负面的影响,例如个人评价降低、产生恐惧和压抑等。
各国防治性骚扰的实践证明,预防性骚扰是防治性骚扰的关键。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在工作场所发生了性骚扰,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尽了一切努力防止性骚扰的发生,那么用人单位可以免除责任。因为用人单位有责任确保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有义务采取措施实际纠正本单位的性骚扰事件。《指南》对预防机制做了非常清晰的规定,要求机关、企业和学校开展防治性骚扰教育和培训,设立投诉、受理和处置机制。
部门回应
深圳地铁集团:发生性骚扰行为将及时报案
深圳地铁集团称,近年来,国内女性在地铁上遭受性骚扰的事件时有发生。《指南》的出台为遏制性骚扰提供了更具体更明确的路径和依据,非常及时。该集团将利用地铁官方微信、微博、抖音、APP等新媒体和全网车站及列车电视、LED屏、灯箱广告等终端平台,多种形式、多时段滚动宣传《指南》,对女性乘客形成提醒,对性骚扰者形成震慑。
当性骚扰等违法行为发生时,将鼓励被侵害人和社会公众勇敢发声制止,及时报案,共同抵制性骚扰行为。同时,加强与公交分局的共建,形成车站、运管办与驻站民警多方联动的机制,保障乘客安全。
深圳巴士集团:发现疑似性骚扰行为将适时一键报警
深圳巴士集团表示,将建立性骚扰投诉举报机制,如员工在工作场所中遭受性骚扰,可通过集团工会、EAP心理热线进行举报,工会将在保护当事人隐私的情况下,协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置,同时加强心理疏导等人文关怀。
在公交车内发现有疑似性骚扰行为,司乘人员将积极提醒乘客防范制止。如有乘客发出求助,司乘人员将适时启动车载一键报警装置,配合警方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此外,定期开展防治性骚扰教育培训,为员工发放相关法律书籍。
【记者】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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