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及个人信息保护权等方面,均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一)关于生命健康权的相关规定
1、对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保护做出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1002~1004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生命权、身体全及健康权,消费者的生命安全、生命尊严、身体完整、行动自由以及身心健康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
2、损害生命健康权,免责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506条中规定:造成人身损害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的这类免责条款无效。
3、违约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条款的增加,不仅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而且更有利于对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
4、经营者、管理者与组织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若因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事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关于知情权的规定
1、确定合同的可撤销制度,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民法典》第三编对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进行调整,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等进行明确规定,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节中规定消费者在因欺诈等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有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
2、对格式条款的权责进行规定
《民法典》第496条表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该条例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关于自主选择权的规定
1、业主具有设立业主大会的权利
《民法典》第277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2、业主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权利
《民法典》第278条规定:业主可共同决定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决定,保障了自主选择权。
(四)强化产权保护 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民法典》第1184~1185条规定:对故意侵害他人财产及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在强化对产权保护的同时,也加强了对消费者公平交易的保护,使消费者免受假冒产品的侵害。
(五)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权的规定
1、对隐私权的规定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1033条,明确禁止了以下几点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2、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1)个人信息的保护
《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行踪信息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都受《民法典》保护。
(2)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
《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征得他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过度处理。
来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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