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虚假诉讼法律责任风险提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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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虚假诉讼法律责任风险提示书

民商事诉讼是解决争议纠纷的途径之一,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提起民商事诉讼或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企图通过法院的裁判、调解或者执行获取非法利益或者规避法定义务,均属于虚假诉讼。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将恶意制造虚假诉讼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如下提示:

一、驳回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属于虚假诉讼案件,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拘留、罚款

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对参与虚假诉讼的个人、单位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

三、驳回起诉,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放贷人涉嫌以“套路贷”方式,企图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四、可能触犯的罪名及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为提起虚假诉讼或者在虚假诉讼过程中,指使他人提供虚假的物证、书证、陈述、证言、鉴定结论等伪证,或者指使参与伪造证据,可以按照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处理。

(三)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诉讼,骗取公私财物的,可以按照诈骗罪处理。

(四)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本单位财物的,可以根据单位的不同性质分别按照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处理。

预防、打击虚假诉讼是司法机关始终关注的重点工作。在此,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再次郑重提醒各当事人莫存侥幸心理,为自己、为家人考虑,切莫以身试法,远离虚假诉讼!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常见情况

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6.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7.通过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隐匿还款证据等“套路贷”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8.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捏造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9.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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