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全国首部“三旧”改造省级政府规章,未来“工改工”是重点!

南方+ 记者

3月2日,广东举办新闻发布会,对此前出台的《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进行解读。

《管理办法》是全国首部“三旧”改造省级政府规章,已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记者了解到,截至2020年12月底,全省共实施改造面积92.60万亩,全省累计投入改造资金1.95万亿元,其中社会投资占改造总投资额的87.2%。发布会透露,接下来广东将切实加大对“工业改工业”项目的支持力度,并把村镇工业集聚区作为今后一个时期“三旧”改造的重点。

为国家建立低效用地再开发制度贡献“广东经验”

在发布会上,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一级巡视员张英奇指出,近年来,国家不断强化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加快盘活存量用地,全面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早在2008年,面对新增建设用地增长空间受限、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的现实,广东省政府和原国土资源部共同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在全国率先推动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简称“三旧”)改造工作。

十多年来,广东省积极探索实践,不断总结完善,先后出台多份政策文件,建立了“三旧”改造政策体系,推动了一大批改造项目实施,不仅有力支撑了广东省的高质量发展,也为国家建立低效用地再开发制度贡献了“广东经验”。

广东从2018年7月就启动了《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历时约两年半终于出台。《管理办法》对广东过去出台的多份“三旧”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梳理,提炼出“三旧”改造的基本概念、改造类型、基本原则、工作流程,确立了“三旧”改造规划管理、用地审批、收益分配、项目监管等制度,进一步夯实“三旧”改造的“四梁八柱”,为广东深入推进“三旧”改造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支撑。

全国首部“三旧”改造省级政府规章

张英奇还介绍了《管理办法》的几大亮点。值得一提的是,《管理办法》是全国首部“三旧”改造省级政府规章。政府规章是我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法律效力高于一般的规范性文件,不仅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还可作为司法审判的参考。《管理办法》的出台,可以让一些政府部门及市场主体吃下“定心丸”,不再对“三旧”改造的合规性、长期性抱有疑虑,将更多精力用于解决实际问题。

为加强规划对“三旧”改造的统筹引导,《管理办法》建立了“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三级传导机制,对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管理办法》明确,受地级以上市委托的区,依据详细规划确定的改造单元总体指标,可以对改造单元内单个地块的规划指标作出详细规划,从而赋予区一级更大的灵活性。

《管理办法》将“三旧”改造项目分为全面改造、微改造和混合改造三种类型,明确了改造主体选择与确定、改造方案编制与实施、五种用地审批类型与条件等内容,为各类改造项目的审批和实施提供了清晰的指引,有利于推动相关工作的规范高效开展。

《管理办法》还充分考虑“三旧”改造项目涉及众多利益主体的现实,统筹兼顾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对于改造主体,从地价优惠、税收计收、财政奖补等方面予以扶持,降低项目改造成本;对于原土地权利人,允许以土地出让收益分成等方式进行补偿,充分保障合法权益;对于改造涉及的其他群体,通过改造项目配建公益性项目、预留公益性用地等,让社会各方共享改造成果。

《管理办法》的出台,还有利于推动解决“三旧”改造矛盾纠纷。《管理办法》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提出有权机关对“三旧”改造涉及土地征收事项作出决定后,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责令交出土地,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推动解决拆迁矛盾纠纷提供了有效路径。

接下来,广东将如何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张英奇介绍,实施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攻坚行动;同时,广东还将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存量工业用地盘活利用试点。通过推动“三旧”改造,大力破旧立新盘活存量土地,提升土地综合利用效率,支撑保障实体经济和新型城镇化发展,为国家积累更多的经验。

【记者】黄叙浩 陈伊纯

【摄影】金镝

编辑 陈梅玉
校对 曹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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