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篡改iPhone手机系统定位信息的8名被告人一审获判

广东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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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郝某等8人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一案一审获判,被告人郝某等8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检察机关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起,被告人郝某将从王某(另案处理)处获取的“SuperGo”定位硬件及软件链接(经鉴定,硬件结合APP“SuperGO”能够突破iPhone手机的定位系统)出售给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张某将上述定位硬件出售给被告人廖某、张某乙、徐某、李某、柏某等人。被告人张某乙雇请被告人谭某销售上述定位硬件及软件链接。上述8名被告人均将购得的“SuperGo”定位硬件及软件链接在网络上各自销售。

检察履职情况

与鉴定人深入交流

获悉案件后,第一市区检察院立即派员依法提前介入,向侦查机关发出《提前介入侦查意见书》,并持续跟进案件侦办进展情况。该案提请批准逮捕后,多次与侦查机关沟通联系,依法发出多份继续侦查提纲。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准确查明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通过逻辑清晰、层次分明的举证示证,有理有据地阐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法律依据,有力驳斥了被告人的无罪辩解,取得良好庭审效果。最终,一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中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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