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导致对孩子的共同抚养无法继续;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但他们仍依法享有探望权,可定期在约定或法院判决的时间段内探视子女,维系亲子感情。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常常会出现直接抚养方因为情感、财产等问题阻碍另一方探望的情形。遇到此类情况该怎么办呢?
1、约定模糊导致分歧,如何顺利探望?
张某与李某于2017年3月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7月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同时每月张某可集中或分散带孩子7天。庭审中,张某认为李某多次以孩子生病为借口阻扰探视,并出口辱骂自己,严重侵犯了自身权益和孩子身心健康;李某表示双方并未约定探视孩子的固定时间,拒绝探望的主要原因是张某要求探望的时间恰逢孩子生病,为防止病情加重,就要求张某改期探望。
离婚协议中虽约定了一方每月集中或分散带孩子7天,但是因为不够具体,实际探望时双方对探望的时间、方式产生了分歧。
实践中,探视的方式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决定;法院会从保护孩子的利益出发,合理、合法、合情地对探望时间、地点、方式作出可操作性的处理,确保探望可顺利执行:
01 固定探望场所
除至住所或接走探望外,还可安排在街镇社区青少年活动中心等进行探望;
02 固定探望时间
按双方约定或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时间将未成年子女接走并按时送回;
03 丰富探望方式
除了见面探望之外,还可通过互联网、视频等方式与未成年子女联系;
04 指导探望内容
请相关心理学专家为父母进行上课,指导他们如何与孩子交谈、相处,增进亲子关系。
2、探望屡次受阻,能否主张变更抚养?
赵某、王某于2018年5月26日离婚,赵某因当时为全职母亲,无稳定收入,协商约定婚生女儿由王某抚养,赵某每周末接孩子进行探望;离婚后,赵某表示几次行使探望权,王某均以孩子外出为由要求下次再见。之后王某解释,那段时间孩子学校组织活动以及孩子报了新的兴趣班,与探望时间冲突,希望与赵某另定探望时间,赵某表示不同意。由此,赵某为了多和孩子相处,请求变更孩子归自己抚养。
法院认为,探望权的行使受阻原因有多种,并不能随意地变更抚养关系。离婚后,子女随一方共同生活,已适应现有生活和环境,一方也承担了抚养义务,如另一方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未能举证证明直接抚养方有损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从维持子女稳定的生活环境和情感关系、有利其健康成长角度出发,法院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那么,有哪些情形,可以考虑变更抚养关系呢?
1、是否有变更必要+是否会导致被抚养人的生活环境发生重大变更。申请变更抚养权的一方,需要证明目前的抚养权归属并不利于被抚养人的健康成长,以及拟变更的抚养人具有更优势的抚养条件(物质及精神等方面);
2、被抚养人的意思表示;
3、拟变更的扶养人有更多的精力陪伴、照顾被抚养人。
3、如何保障探视一方的权利?
周某、方某于2016年12月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由方某抚养,周某每周可至方某家中探望,并可以携女儿外出游玩。然而2019年,因周某要求方某履行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将属于女儿的房屋产权进行变更,方某不配合。自此,方某开始拒接周某电话,切断其与女儿的所有联系,周某多次上门遭方某及家人辱骂。周某为了能见到女儿,某天擅自去学校接孩子放学,并送回自己家中,导致原本约定的探望形式发生变化,双方矛盾激化。
上述情况,离婚家庭中屡有发生。因为无法看到孩子,非直接抚养方又无法与另一方做好有效沟通,自行改变既有探望方式,易导致新的矛盾产生。处理这类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选定与法院选定相结合,引入第三方力量作为探望监督人机制,目的就是要重新建立彼此信任。
法院综合考虑案情和当事人意愿,选择合适的青少年社工、妇联、干部、青保办工作人员或家属担任探望监督人,参与监督协调工作,既监督父母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又促进了探望顺利进行,保护了未成年人相关权益。
法 条 速 递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来源 | 上海普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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