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网讯 近日,电白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以原告某物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书面向业主催交物业费,不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立案条件为由,依法裁定驳回物业公司的起诉。
案情回放
陈某于2018年5月6日购买了电白某小区某商品房,并与小区物业签订了服务协议,约定业主陈某每月按时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人民币200.64元,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物业服务费的5%支付违约金。后业主陈某拖欠物业服务费,物业人员向陈某催缴无果,遂于2020年11月4日向电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某支付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
法院裁判
电白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向业主主张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前,应当先行向业主送达书面催交通知书。书面催交是业主承担欠费责任的前提,且书面催交的形式应当具备合理性。原告某物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起诉前履行了对被告陈某的书面催收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此,原告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原告可在向被告进行有效的书面催收,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交或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管理费后,再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综上所述,电白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法官说法
物业公司书面催交物业费是其向业主诉求物业费的前置程序。若未经书面催收或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书面催收的,物业公司将无法行使相应权利。
现实生活中,业主拖欠物业费大多是因为一时忘记,物业公司应以合理的书面方式告知并催收物业费,充分提醒业主,尽到注意义务。当有业主恶意拖欠物业费时,物业公司在进行书面催交时要注意留存有关证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此外,业主若有不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应及时向物业公司提出,通过沟通协商或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
茂名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梁奈 通讯员 伍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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