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巾帼学堂15】家庭主妇离婚的时候可以要求对方补偿吗?

中山市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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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张是一名全职家庭主妇,和小李结婚后,常年在家照顾子女和双方老人,当好小李的后勤。现在小张和小李感情出了问题,小李向小张提出了离婚。小张心想,我为这个家付出了那么多,没功劳也有苦劳,没苦劳也有疲劳,不能就这么便宜了小李,遂要求小李对自己补偿10万元。小张可以获得想要的补偿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分别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这个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看到这里大家应该都可以明白了,在《婚姻法》框架下,如果小张想要获得小李的离婚补偿,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她要与小李签署了书面的财产约定,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二是她要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配偶工作等方面负担了较多的义务。只有同时满足了这两个条件,才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获得离婚补偿。但是,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开始,小张要获得离婚补偿,就不再需要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了,因为《民法典》不再把离婚补偿的适用限制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场景中,只要符合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这个条件,就可以向另一半提出补偿的请求。

  虽然《民法典》扩大了离婚补偿制度的适用场景,但是补偿多少、怎么补偿却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规定可以通过与对方协商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来确定。回到我们的案例,如果小李愿意向小张支付10万元的补偿,那自然没有问题,如果不同意,那就需要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合理判决了。

  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

  (中山站)

  项目简介

  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中山站)于2008年1月成立。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中山站)是在广东省妇联指导下,由中山市妇联承办实施和管理的社会公益服务项目,致力于满足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需求,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发展、家庭和美、社会稳定。

  服务理念:

  依法维权   维护正义

  同理接纳   助人自助

  热情周到   真诚服务

  服务对象:

  中山市内有维权和信息服务需求的妇女、儿童和家庭。

  服务目标:

  1. 帮助求助者处理情绪,缓解压力,提升个人面对困境及处理危机的能力。

  2. 完善家庭功能,协调婚姻关系,提供妇女儿童权益法律公益咨询。

  3. 社会倡议:遵纪守法,和平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男女平等。

  服务内容:

  1.维权服务:法律咨询、家事调解、维权指导、法律援助;

  2.家庭服务:婚恋调适、心理咨询、家庭关系辅导;

  3.资讯服务:法律宣传、妇情收集、其他资讯。

  服务形式:

  咨询服务、个案服务、小组服务、网上服务、外展服务、决策服务等。

  服务时间:

  社工服务:

  周一至周六上午8:30-12:00

  周一至周五下午14:30-17:30

  法律咨询:

  周四下午14:30-17:30

  周六上午8:30-12:00

  联系方式:

  服务电话:12338妇女热线

  服务地点:中山市东区竹苑路文竹街4号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2号楼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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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妇联编辑

  编辑:汪巧梅

  一审:巫洁云

  二审:张家明

  三审:罗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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