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晚,一条“23岁女生在货拉拉车上跳窗身亡”的新闻在网络传播并引发大量关注。据当事人弟弟介绍,其姐姐车莎莎于2月6日晚9点左右在货拉拉平台下单搬家货运服务,上车6分钟行驶至岳麓区曲苑路段后司机报警称乘客跳车自杀。
随后警方赶赴现场调查并联系急救车将受重伤的车莎莎送往医院抢救。经过4个小时的手术抢救,车莎莎当晚暂时脱离生命危险转至重症监护室。但后续因车莎莎身体又出现多项恶化,经抢救无效后于2月10日不幸离世。
2月21日深夜
货拉拉方面发布声明称
正配合警方调查
▼
↑货拉拉官方回应
最新回应
针对此事,2月22日下午,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该事件的侦办单位为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同日下午,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该局相关办案部门已经在处理当中,他们将尽快出警情通报。
同时,长沙市妇联相关工作人员也在2月22日表示,妇联相关部门正高度关注该事件,按照相关要求确保妇女权益得到维护。“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如果调查结果出来后,当事人家属向妇联求助,我们会第一时间介入,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以及律师团队,确保妇女权益得到维护。”
据家属称,事发时,女孩正从天一美庭小区搬家。
相关人员提供的视频显示,2月6日晚事发前,有一名身穿粉色上衣、浅色牛仔裤的女孩独自搬家,进出约10次。
当晚9点13分左右,女孩换上一件蓝色外套,带着宠物狗,最后一次出现在监控画面内。
车莎莎叔叔表示事件中家属最大的疑惑就是司机为什么会多次偏航,驶向偏僻路线。
关于司机为何会多次偏航及车内是否有录音监控等措施,货拉拉官方曾回应家属称,司机端没有相关录音录像设备及措施。
关于偏航及事件原因,在11日协商会上家属称得到的司机方解释是:司机因不懂导航操作致使偏航,三次偏航后女子选择跳车。
就女子跳车与偏航原因是否相关,记者向警方及货拉拉方面进行询问,暂时尚未得到回复。
家属提供的线路对比图
涉事司机已被警方释放
事发后家属一直在医院守候车莎莎进行手术与治疗,期间医生还向家属表达过“最好的情况也是植物人”等推断。然而因为伤势恶化,23岁的车莎莎还是不幸离世。
家属后来向派出所询问调查进展时得知,因证据不足,涉事司机三天后便被警方释放,目前警方还在补充调查中。
货拉拉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货拉拉仍在等待警方调查结果。警方尚未对事件定性和做出结论,当前正全力配合警方工作,如有回复会发布在其官方微博上。
2月22日,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政工室工作人员回应称,目前此事警方仍在处理当中,具体情况不便透露。
案件仍然调查中
比起无端猜测
当事人家属以及公众
需要的应该是真相
但在此事件中
货拉拉应该担负什么责任?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陈泽文律师表示,货拉拉作为货运资源居间介绍的电子商务平台,根据《电子商务法》第13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因此,货拉拉有义务保障给货运用户居间提供的承运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该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包括货运司机的驾驶资质的审核、司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培训、货运车辆的安全性审核、司机承运过程中的合规操作等具体环节,同时货拉拉平台还有义务采取相应技术措施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交易安全。
他认为,货运司机在承运过程中,存在未提醒乘客使用安全带或在乘客未使用安全带情形下,未及时采取适当安全保障措施的过错。
同时,根据《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而言,货拉拉平台有义务为货运用户提供适格的货运司机,当司机在承运过程中出现过错,导致货运用户发生损害的,平台亦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其次,《电子商务法》第30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货拉拉平台如不能证明其采取了必要的技术措施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交易安全,平台亦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陈泽文表示,在本案中,司机多次偏航,平台并未及时予以纠正,且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更改路线系得到货运用户的同意,因此平台存在一定过错,同时货拉拉平台有能力亦有义务对整个承运过程进行录音等技术措施的监控,但至今货拉拉亦未能提供任何录音等基础证据,因此,货拉拉存在一定过错。
但他同样认为,货拉拉平台因未能确保交易安全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实为侵权责任,但这并不代表货拉拉需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具体事故发生的起因目前暂不明确,具体的归责需根据案件的基本情况,综合各方的过错大小而定,且长沙女孩在车辆行驶过错中强行跳车,本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货拉拉平台承担的侵权责任,会根据各方过错大小,而最终确定。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夏培森认为,货拉拉平台入驻的交通工具的法律性质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约车”)。
他认为,货拉拉平台需遵守《办法》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并未明文规定,网约车需装载视频录像、录音等设备。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换句话说,根据《办法》,货拉拉平台用车并非必须装载视频录像、录音等设备。如若案件发生地所在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该问题有细化规定,则需遵守该相关规定。”
夏培森表示,如果该事件中的受害人家属想要向平台方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则其必须要证明损害结果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也即,是驾驶员的过错才导致了该女生跳车的结果,或驾驶员明知该女生可能要跳车而未阻止。
“客观来讲,根据已披露的案件事实,货拉拉平台方如已具备相关资质、并且对该事件发生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可能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责任的归属还有待相关证据材料,结合完整的案件事实才能做出结论。”
女性的社会安全感谁来给?
女性安全问题再次引发关注。
年轻的生命以如此惨烈的方式凋谢,令亲者伤心、观者痛心。
忧心于女性该如何避免伤害,网络上有很多“女性自救”“防身妙招”“警惕事项”,好像只要做到这些,就能摆脱危险。但是,事实上,女性最需要的不是时刻学习如何自保,而是需要一个更加安全友好的社会环境。这除了女性提高自我安全意识,还需要法律法规的完善与执行跟进,需要全社会共同提高监管治理以及文明道德水平。
事情究竟如何,警方还在调查。会不会另有隐情,目前还无法知道。希望公安机关及早查明真相,给家属和社会一个交代。
来源:广州普法综合自东方网、澎湃新闻、正观新闻、紫牛新闻、新华网、上海法治报等
订阅后可查看全文(剩余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