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义乌市人民法院的
一位当事人
因不服法院判决
便当场“怒撕”判决书
结果……
被司法拘留10日!
当事人撕毁民事判决书
被拘留10日
事件回放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义乌市人民法院廿三里法庭依法作出判决,判令金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周某某借款本金36万元及逾期利息。
2月19日上午,被告金某某到廿三里法庭,情绪激动,表示对判决有意见,认为判决认定的事实与自己庭审中所主张的不一致,要求更改判决。
承办法官接待后,耐心向其解释判决结果,并反复告知金某某,如不服该判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金某某非但没有听取承办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解释,固执己见,表示自己没有空去上诉,还对承办法官无中生有进行诽谤,称其收受对方当事人好处。在对其释明相应法律后果后,金某某没有转变态度,并继续纠缠一个多小时,后又当着法官及多名工作人员面将民事判决书撕毁。
为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
面对金某某的恶劣行为
法院对金某某
作出司法拘留10日的决定
以案说法
法院的裁判文书,体现了国家审判机关的司法权威和尊严,任何诉讼当事人不能随意践踏。
本案中,被告金某某当众撕毁民事判决书的行为是对国家法律、司法权威的挑衅和践踏,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此也提醒大家,对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要理性对待,通过正当途径正确表达自己的诉求,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这位情绪激动的“当事人”
可谓是教科书式的“反面教材”
其实在他之前
就已经有一位律师
因撕毁笔录妨害诉讼
被罚款5000元
撕毁笔录妨害诉讼
一律师被罚款5000元
事件回放
刘某系盐城某律师事务所律师。2020年11月11日上午,如皋法院受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开庭,刘某担任原告胡某的诉讼代理人。
(承办法官发现,两份材料中的原告签名不一致)
庭前准备阶段,承办法官发现起诉书与授权委托书中原告胡某的两个签名明显不一致,即与原告胡某的代理人刘某谈话,询问其委托书及起诉书签名是否系胡某本人所签,刘某均回答“不清楚”,书记员如实记录刘某的回答。
当书记员将谈话笔录打印交由刘某核对签字时,刘某当场撕毁谈话笔录并扔到书记员面前。当日案件未能如期开庭。
(刘某撕毁谈话笔录)
如皋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妨害了法院正常的诉讼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刘某将撕毁的谈话笔录扔到书记员面前)
刘某不服如皋法院作出的这一罚款决定,向南通中院申请复议。南通中院调取了事发当时的庭审录像,依法审查后认为,诉讼参与人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指挥,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在庭前谈话的过程中,刘某作为原告胡某的代理人,在法庭向其核实原告签名真伪时,拒不配合并撕毁谈话笔录,严重违反法庭纪律。
如皋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驳回刘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以案说法
“律师与法官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虽然身份与角色不同,但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二者的共同价值追求。”如皋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周云认为,“律师与法官应当相互尊重、彼此信任,共同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进步。”作为掌握法律专业知识的执业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更应遵守法律规定,配合法官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
本案因原告胡某本人未到庭,承办法官发现特别授权委托书与起诉书上的原告签名明显不一致,为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向律师刘某询问原告签名的情况,也是法官的职责所为,并无不当。刘某无法确认上述签名是否系原告本人所为,并撕毁谈话笔录的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本案的处罚彰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无视法律规定、藐视法庭、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律师法》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十八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
大家千万要切记
冲动是魔鬼!
别让一时的不理智行为
在人生轨迹上
留下无法磨灭的污点
来源:广州普法、义乌市人民法院、如皋市人民法院、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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