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苏鸿诉哈尔滨市政府履行复议决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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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关于“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应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履行,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34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苏鸿,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

再审申请人苏鸿因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哈尔滨市政府)行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行终4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苏鸿以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本案。判令哈尔滨市政府履行职责,责令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限期履行复议决定,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应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履行,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苏鸿认为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不履行哈尔滨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该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并无不当。苏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苏鸿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梁凤云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杨 迪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  默

书记员   王  旭

来源: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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