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必须发吗?春节加班费怎么算?解答来了!

佛山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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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年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但不少小伙伴春节也要坚守岗位。春节假期加班,加班费和补休该怎么算呢?年终奖是不是必须发的呢?发布君给大家科普一下~

1、春节假期法定节假日是哪几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中明确,2021年春节放假及调休时间为2021年2月11日(星期四、除夕)至17日(星期三、初六),共7天,2月7日(星期日)、2月20日(星期六)上班。

结合《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可以明确12日、13日、14日(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为国家法定休假日,11日、15日、16日、17日为休息日。

2、春节假期期间如果要补休,应该怎么安排?

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2月12日、13日、14日(法定节假日)一般不能安排补休,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支付加班费。

◆2月11日、15日、16日、17日(休息日)加班的,可以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加班费。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春节放假期间如果要加班,加班费是如何计算的?

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各省规定略有不同。广东省内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执行,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合同必填项)。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主要包括工资条中显示的固定发放项目。

很多企业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等同于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月,这是错误的理解。不过司法实践中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也允许双方协商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加班费计算方式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结合《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于实行标准计算工时的企业,加班费计算标准如下:

休息日加班费: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注明:此为另行支付3倍)

【举例】

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5000元的员工,春节七天正常上班,那么他的加班费应为:

2021年2月12日、13日、14日三天加班:

5000÷21.75×300%×3≈2069元

2021年2月11日、15日、16日、17四天加班:

5000÷21.75×200%×4≈1839元

合计3908元。

此外,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后,企业安排加班的,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加班费。

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2月12日、13日、14日支付不低于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其他时间上班,要看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总的上班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出的部分,支付不低于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适用加班费相关规定。

4、企业强制员工春节期间休年假,是否合理?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强制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要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5、单位称业绩不善,拒绝发放年终奖,这合法吗?

年终奖是企业给予员工的年终奖励,一般是属于企业自主管理的范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考虑是否发放以及如何发放,但这不代表用人单位可以任意决定年终奖的发放标准,没有约定的,一般应当参照以往年终奖的发放惯例进行。如果用人单位因业绩原因确实无法发年终奖的,应当提供相关依据并向员工做好解释说明。

6、在公司工作未满一年,或于发放年终奖之前离职,是否可以获得年终奖?

用人单位与员工通过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等方式约定了年终奖发放方式的,必须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没有约定年终奖具体发放方式的,如员工工作未满一年,原则上可以按照当年工作时间按比例发放年终奖。员工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也应考虑约定的发放时间是否合理,用人单位不能约定明显不合常理的发放时间。

7、由于业务量减少,公司是否可以把劳动者安排到其他有用工需求的企业?

共享员工是国内企业为应对疫情进行积极自救的一次创新举措,通过共享员工模式,人力资源得以实现流动,提升了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也恢复了一定的社会产出水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20年9月30日发布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8号),对共享员工模式给予了肯定,并进行了规范。只要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就可以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且不改变原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从中收取费用。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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